一年半之前,手機廠商摩托羅拉向市場推出了堪稱當時最頂級的奢華手機——AURA。孰料,時隔一年,這款在國內市場初期售價高達1.6萬元的頂級手機,竟成了不法商人仿冒售假的目標。為此,摩托羅拉在本市精心策劃了一次打假維權的取證行動,并將一家手機商鋪的經營者告入法院。這宗訴訟標的高達50萬元的侵權糾紛,雖然被一審法院酌定判決摩托羅拉方勝訴獲賠4萬元,但卻意外地遭到了敗訴方的強烈抵觸。
案由:白菜價購得“山寨AURA”
去年11月初的一天,天目西路某通信市場走進了幾名看似普通的消費者。經過一番查看,他們來到了1樓71號店鋪門前,向正在柜臺內的李小姐提出了購買手機的要求。只不過,店鋪內現有的手機品種并未被“客人”看中,他們直接向李小姐提出,想要一部精仿的“AURA”手機。雖然李小姐明知“客人”口中的精仿手機,就是俗稱“山寨機”的假冒產品,但她還是為“客人”向其他商鋪調貨。經過挑選,“客人”最終以700元的價格購得了一部“山寨AURA”,在李小姐開具給對方的收據上,也清楚地寫上了“仿摩托羅拉手機”的字樣。這筆700元的買賣,給李小姐帶來了130元的毛利,可她并不知道,自己面對的“客戶”,其實是摩托羅拉的代表和公證處的執法人員。之后不久,這家手機鋪的負責人張先生便收到了法院的傳票,附隨的訴狀中,他更是被摩托羅拉以侵犯注冊商標為由,提出了50萬元的高額索賠。
一審:銷售商賠付4萬元
在一審期間,張先生和李小姐與摩托羅拉一方展開了激烈辯論。而最讓張先生一方感到憋屈的,就是摩托羅拉在這次維權行動中的取證行為,讓自己有“上套”的感覺。他向法庭提出,雖然店員李小姐當天確曾將一部“山寨AURA”賣給客戶,但在整個銷售過程中,正是因為對方直接點名要購買仿制手機,所以店員才會為客人到其他店鋪調貨。張先生還表示,客人當時就知道,這部“山寨AURA”是李小姐從2樓的77B店鋪為他們去取貨的。那天,摩托羅拉的工作人員和隨同的公證處執法人員,明知李小姐的店鋪內沒有他們尋找的假冒產品,卻又故意讓李小姐到其他店鋪調貨。而李小姐在銷售時,也沒有把這款“山寨”手機當成價格過萬元的真手機賣給對方,而是老老實實地在收據上寫明了“仿摩托羅拉手機”,這種行為并非“以假當真”的惡意銷售,所以自己不應為此承擔法律責任。
盡管張先生反復強調在這次特殊消費行為中,摩托羅拉的取證行為有不道德的嫌疑,但由于其并未否認自己所售手機的假冒性質,一審法院酌定判處其應向摩托羅拉賠償4萬元的合理費用。
上訴:“賣七百罰四萬”不合理
表面上看,摩托羅拉一方原先提出的50萬元索賠,不僅被一審判決“扣了一個零,再打了八折”,好像所獲不多。但被判敗訴的張先生和李小姐還是不能接受4萬元的賠償責任。在日前的二審開庭時,張先生除了再次提出有關“設套購買”的上訴觀點外,又以原審判決的侵權金額顯著過高,提出了改判請求。“退一萬步講,就算這是侵權行為,那么從賠償角度來講,獲利130元,卻要人家賠償4萬元,這個好像沒有依據。”張先生一方強調,法律的規定是,侵權賠償既可以根據受害方的直接損失來計算,也可以根據侵權方的違法所得來計算。只有在雙方都不能說清具體金額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酌定侵權的金額。但在雙方的這次糾紛中,李小姐賣給對方的一部“山寨AURA”是能夠說清進價、售價和獲利的,而且自己的店鋪是第一次銷售同款手機,摩托羅拉一方也沒有證據證明自己之前就曾有過類似的售假行為。所以,哪怕法院認定自己侵犯了摩托羅拉的合法權益,在確定賠償責任的細節上,也應當根據這部只賣700元的手機,來確定自己的侵權責任,而不是酌定4萬元的超高賠償。
但摩托羅拉一方卻覺得,一審法院的判決其實已經“便宜”了張先生,根據該公司之前在廣東、深圳等地提起的類似維權訴訟,當地法院就曾對張先生這樣的銷售行為,作出過最高10萬元的判罰。所以,摩托羅拉公司認為原審判決合理,應當得到維持。
記者從市二中院獲悉,經過法庭調解,張先生和摩托羅拉一方均表示可以就賠償金額“私下協商”,因此,本案或將在雙方達成一致后再進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