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連續兩天購買過期方便面和辣椒粉,女子欲告超市索要十倍賠償金
南方日報訊 (記者/陳芷伊)原以為在大超市購物更有信譽保證,不想卻買到過期食品。連續兩天在順德沃爾瑪超市購物買到三種過期食品,馮小姐怒向超市討說法,并要求十倍賠償金共1130元,超市方表示不能接受并質疑對方為職業打假人。目前馮女士已打算走法律途徑將該超市告上法庭。
起因
連續兩天買到過百元過期食品
“要是不留意生產日期,真不知道這么多食品都是過期的。”大良馮小姐回憶,2月15日13時許,她進入位于大良沃爾瑪超市購買食品,一共選購了24盒方便面及一瓶礦泉水,共計113.2元。十分鐘后她發現了方便面全部系過期商品,便返回柜臺與超市討說法。
記者昨日在馮小姐提供的沃爾瑪超市購物小票上看到,當天的結賬時間是2時24分,她購買24盒方便面分屬兩個品牌,一種生產日期是2010年8月10日,另一種是2010年8月5日,保質期都是半年,而購買日期2011年2月15日計算,都已經過期了。
協商過程讓馮小姐很氣憤,“居然有些市民說,算了,退錢了事。”她認為,作為消費者購買到不合格的商品應該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她按照《食品安全法》向商場索要過期貨品價格十倍的賠償,而超市方面認為該女士購買的商品與貨架商品包裝不符,拒絕了此要求。
此后,馮女士回憶起2月14日晚上在該超市購買的食品,又發現其中有四包辣椒粉也是過期,三種過期食品的價格加起來共計113元,馮女士不打算與超市“私了”。
2月18日,順德消委會介入調查,順德區工商局大良分局一名胡姓科員表示,代表消委會建議顧客與超市“一人讓一步”,詢問雙方是否同意以一賠五的解決方式,即超市賠償顧客565元,但馮女士堅持十倍賠償金1130元,雙方協調失敗。
爭議1:
過期商品系顧客外帶?
沃爾瑪超市大佛山地區處理客戶投訴的鄧女士昨日接受了記者的采訪,她介紹說,當天接到顧客投訴,就立即查貨,但在現場發現“顧客的商品與商場里銷售的商品包裝是不一樣的,顧客的商品是不是商場里的商品,我們還要再核實。”
既然認為顧客提供的過期食品未必屬于商場,那么顧客是如何將商品拿到商場的呢?鄧女士表示不能下這個結論,“沃爾瑪是非常注重食品安全的,這個應該由顧客來說,她心里最清楚。”
對于此種說法,馮小姐感到很荒謬:“試問我一個女子,是怎樣在超市有安檢的情況下,扛著兩大箱24盒方便面進入超市?如果我能進入,是不是也證明超市的管理有問題呢?”
馮小姐認為這是因為自己恰巧買完了超市貨架上的這三種過期商品,而新一批次的商品更換了包裝,所以造成包裝不一致,“但如果是自己帶入的商品,又是如何在該超市順利過機結賬呢?
超市方面認為,這是“由生產領域中沒辦法解決的問題”導致的:“供應商的商品在其他地方也有銷售,相同的商品條碼都是一樣的,這是一直以來的共性。”鄧女士舉例說,其他超市銷售的商品,只要是同一個條碼,拿來沃爾瑪也一樣可以過機。
馮小姐表示,自己在超市購物的全過程都應該被超市的監控錄像攝錄在內,如有需要超市方面可直接調出取證,“如果能證明是我自己帶進去的商品,不要說以一賠十,以一賠百賠給超市我都愿意!”
爭議2
買過期商品的顧客是職業打假人?
順德消委會相關負責人昨日接受采訪表示,經過對當事雙方的協調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建議顧客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顧客要求以一賠十肯定是不能接受,我們知道她是職業打假人了。”昨日接受記者采訪時,鄧女士提出,現在馬上臨近“3·15”,從處理那么多的案件來看,馮小姐“是特別多去強調一個事情,初步判斷出她有可能是職業打假人。”
廣東泛邦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葉夏明介紹說,根據《食品安全法》96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葉律師表示,從法律規定上看,消費者索要十倍賠償金是受法律支持的。至于超市關于職業打假人的說法,超市必須拿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對方是職業打假人,而按照過往處理的案例來看,對方如被舉證證明是職業打假人,法庭既會充分保護消費者的合理維權,又要遏制“假維權之名行牟利之實”的不誠信做法。
對于故意“知假買假”的說法,馮小姐表示,“他們說我故意也好,什么都好,誰叫你賣過期食品呢?顧客買到就賴是顧客的錯,商場明顯是缺乏誠意。”此外,馮女士提出,職業打假人打的應該是假貨,而不是過期商品,“商品過期仍在銷售,就是商場的責任!除了索賠,我可能還會告他們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