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認為是“霸王條款” 被告稱已盡告知義務
魯雁南 楊潔敏
本報訊(記者 魯雁南 實習生 楊潔敏)“特殊航線”要收80%退票費?6月29日上午,律師洪亮訴東方航空公司、攜程商務有限公司和華程西南旅行社一案在浦東法院川沙法庭開庭,法庭未支持被告開庭前因商業機密而進行不公開審理的要求。
【案由】
訂票引出“內部規定”
洪亮訴稱,今年5月9日中午,他委托助手撥打攜程網電話訂購2張東方航空公司機票(一張5月15日上海-拉薩,單價1790元;一張5月26日拉薩-上海,單價1660元),出票人為華程西南旅行社。當晚,因突發情況不能成行,即撥打攜程網電話提出能否改簽,遭拒后,又詢問能否退票,被告知:退票可以,但必須扣除票面價80%的退票費,并稱:此比例由航空公司規定,與己無關。
助手隨即致電東方航空熱線電話詢問,工作人員稱從票面金額上看,所訂的去程機票為6.5折,只需扣除10%的退票費,是出票人華程西南旅行社環節出了問題。但第二天洪亮再次致電東方航空公司時,對方改口稱上海-西藏航線是公司推出的特殊航線,不按照明折明扣規定,而具體規定是航空公司“內部規定”,無法提供。此后,洪亮通過電子郵件和快遞方式分別向東方航空公司和攜程商務有限公司發送投訴函表明態度,但至開庭前,前者仍未給予任何書面答復,后者則仍然堅持該退票比例的規定與其無關。為減少損失,洪亮于5月14日下午再次書面致函給東方航空公司和攜程商務有限公司,通知取消其航班,當晚又致電攜程網再次確認取消航班。
【原告】
“規定”是“霸王條款”
洪亮認為,80%的退票費已遠超出合理范圍。經他在網上查詢,發現早在1996年中國民航總局頒布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二十二條就已明確規定:“旅客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24小時以內、兩小時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價10%的退票費;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前兩小時以內要求退票,收取客票價20%的退票費。”2003年國家計委出臺的《規范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中也規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運輸企業能夠再次發售的退票,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在最高不得超過20%的前提下,按退票發生的不同時段,合理設置差別退票費率。”
“從訂票到退票,一天都不到,離航班起飛尚有2周時間,并未給航空公司造成較大損失,航空公司完全可以將退回的機票再次銷售”,洪亮指出,所謂的“內部規定”是典型的“霸王條款”,對消費者來說是極其不合理的。為此請求判令被告退還全額機票費、機票稅、燃油費共計3600余元。
【被告】
電話錄音已盡告知義務
攜程網一方當庭出示5月9日電話錄音證明已履行告知義務。錄音顯示,電話客服在確認乘客訂票前已告知特價打折機票不得更改、簽轉,如果退票需收取80%票面費。在送票單上也曾予以提醒。
東方航空公司則指出,原告援引的1996年中國民航總局頒布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二十二條已在民航總局2004年修訂案中刪除;原告提到的2003年國家發改委的相關文件屬于規范性文件,是“建議”而非強制性。
對于洪亮所說的5月11日通過快遞方式投送的投訴函,攜程網和東方航空公司均表示未收到。當法官提出雙方是否愿意接受庭外調解時,原告表示愿意,被告則不予接受。法庭將擇日再審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