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協有關負責人指出,新規單方面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且制定時未經聽證
□晨報綜合報道
12月1日,鐵道部新修訂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正式實施。原規定中如果乘客沒趕上列車,可以在開車后兩小時之內辦理改簽。新規定實施后,普通列車的車票改簽須在開車之前辦理,動車則不受此限制。
昨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有關負責人則指出,該規定單方面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且制定時未經聽證,有損消費者權益。
鐵路新規中,普通列車火車票退票、改簽須在開車前辦理。而在以前的規定中即便是誤了車,只要是在開車后兩小時以內,旅客還可以申請改簽,票并不作廢。對此,鐵路部門有關負責人解釋說,新規中要求,普通列車火車票改簽須在開車前辦理,也是基于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即合同雙方有一方未按規定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另外,既有線路普通列車由于運力有限,特別是運輸高峰時期,一般是滿負荷運行,為了維護正常的乘車秩序,不可能隨意改簽。針對火車晚點是否該賠償的問題,鐵路部門有關負責人則回應說,目前國家還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中消協投訴部主任邱建國表示,乘客與鐵路部門之間是民事關系,鐵路部門修改規章實際上是對民事關系進行調整,且這個規章實際上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進行規定的。格式合同可以規定乘客未趕上普通列車車票不能改簽,但從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而言,列車晚點了,也應該有個說法,對乘客作出賠償或者補償。在新頒布的規章中沒有這方面規定,這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