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梁女士在業州鎮某購物廣場購買了部分散裝餅干、蝦米、魷魚絲等共計189元的食品。回家后發覺食品標簽上標注的包裝日期、保質期是同一天,且均為11月16以前。她認為商家所售食品過了保質期,懷疑食品有問題,遂到廣場以銷售食品過期要求退回購貨款,并給予10賠償。商家承認“電腦操作錯誤,散裝食品、農產品標注要求與預包裝食品不一樣,所售食品均未過保質期,標注有不規范情形”,在接到梁女士的后立即給予了糾正,但只同意原價退回梁女士的購貨款。雙方由此產生糾紛,遂來到縣12315中心。
12315中心工作人員查驗了梁女士所購食品和購物小票,確證所購散裝餅干、及水產品等食品,不是預包裝食品,分屬《食品安全法》和《農產品安全法》調整的散裝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不能按照預包裝食品來規范。但商家銷售時標注不規范,使消費者生疑并帶來不便,應給予適當補償,遂主持雙方協商,最終商家收回所售商品,給梁女士補償700元。
工商部門在此特別提示:散裝食品、散裝農產品的貯存、銷售相關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商家在銷售時,應在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對未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的,應由工商或者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通訊員舒顯勇 編輯蔡楚)
相關小知識:食用農產品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安全法>辦法》所稱農產品,是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糧食、油料、蔬菜、瓜果、茶葉、菌類、畜禽、禽蛋、奶產品、水產品、蜂產品等植物、動物、微生物產品,以及經過清洗、分揀、打蠟、干燥、去殼、切割、分級、包裝、冷凍等粗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