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很多人來說,買房無疑是人生的一件大事。不能“安居”,怎能“樂業”?無論是自住還是投資,房產由于總價不菲而讓人頗費思量,小心謹慎,生怕上當受騙。在這條艱辛買房路上潛伏著不少陷阱,你需要明察秋毫,步步為營。下面,筆者就對買房過程中的一些陷阱作出分析,提請購房者加以留意。
房貸險
目前,大部分居民買房采用的都是按揭貸款的方式,而在向銀行辦理個人住房按揭的同時,銀行首先會向你遞上一份《個人貸款抵押房屋綜合保險單》,包括財產損失保險和還貸保證保險兩部分,這就是按揭貸款購房必須購買的房貸險。有的房貸險合同約定合同生效時間是購房者購買房屋之日或是銀行貸款批準之日,是不合理的。對于期房購買者而言,房屋尚未驗收交付,不應承擔財產損失保險義務,但是現有的保險合同將財產損失保險和還貸保證保險糅合在一起,統一從貸款之日開始計算,使購房者多承擔了一定期限的保險責任和費用。
此外,銀行指定保險公司的做法也值得商榷。保險合同的訂立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除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外,購房者作為民事主體,可以自由選擇與其簽訂保險合同的相對人,有權根據自身的判斷和比較,來選擇有競爭力、信譽良好和費率優惠的保險公司。而且保監會在《關于加強個人住房貸款和貸款房屋保險管理的通知》中明文規定:各商業銀行在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時,應允許借款人自由選擇保險公司,不得強行要求借款人到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各保險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要求貸款銀行為其代理貸款房屋保險。
空置房物管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給買受人的物業,物業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這里所說的建設單位,在商品房開發中主要就是指開發商。
為此,購房者必須對以下幾個問題徹查清楚,真正做到心中有數:第一,物業管理公司提供服務的內容和標準;第二,有關房屋使用及維修管理的具體制度安排;第三,物業收費標準如何確定。購房者對于上述物業管理問題的了解,不能僅僅局限于開發商的口頭承諾,否則,一旦發生糾紛,購房者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購房者應要求開發商對物業管理問題有正式的書面文件,對購房者來講,買房之前,一定要認真閱讀公約,弄清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這樣才能切實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土地出讓金
不少居民買房時會遇到土地使用年限已經過去幾年的情形。土地證調查結果顯示,確實有很多項目的土地使用年限存在“縮水”情況。按規定,本著“誰使用土地,誰交納土地出讓金”的原則,土地使用期限到的時候,使用者需向國土部門交納出讓金。在現實操作中,許多開發商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擅自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從而影響到土地的使用年限,但他們又不再為土地交納出讓金。于是開發商“曬地皮”而損失的土地使用年限,往往轉嫁到購買者的頭上,增加了購房者的實際成本。
不規范的便宜房
誰都希望買到物美價廉的商品,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要相信天上掉餡餅的事。商家任何“優惠”、“便宜”都不可能是白送的,都有其中一定的理由,因此買便宜房之前一定要弄清楚便宜的真正原因。居民在考慮購買時,對于以下幾種房,一定要三思而后行:聯合開發房;集資合建房;公益聯建房。
除此之外,一些未經批準、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的非法開發商,通過非正常渠道謀得土地而開發的房產,以及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已依法裁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子,隱藏著極大的風險,最好不要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