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被逐反賠中介違約金
昨天,于女士不得不搬離原租住地。她在租住到期的一周前被中介公司要求離開,中介拒絕退還期滿前6天的房費,而且她們因要退房交納的“違約金”也無法討回。
去年5月21日,于女士通過世紀恒遠佳業房地產公司和朋友租住了知春東里的一間居室。按照中介提供的合同文本,乙方如要中途退房,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并賠付房屋空閑金和2000元違約金。她們認為這個條款并不合理,于是要求在合同中補充了一條協議,如未給中介造成損失,則不用賠償違約金。今年1月,于女士和朋友提前通知 中介,表示想要在2月20日前退房。1月22日,中介公司開出了一張“接受退出請求”的證明。于女士沒想到的是,中介向她們索要2000元的違約金。“中介不承認補充協議有效,說是我們自己寫在合同上的。”她說,當晚她和另一室友急于離開中介公司,趕次日的火車,但“不交錢就不讓走”,她們只得交上這筆“違約金”。
前晚,中介公司通知她們,必須在次日搬離住處,新的房客即將入住。
“新房客這就住進來了,我們退房提前一個月通知,沒給中介造成任何損失,違約金給得太冤了。”昨天下午,于女士來到北三環西路的世紀恒遠佳業公司,仍然沒能要回“違約金”,而且余下一周的租金也沒有拿到。這次,該中介承認簽訂了補充條款,隨后指出賠償違約金的原因,“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
記者就此提出疑問,負責此事的工作人員高小姐解釋說,補充條款里的“提前一個月通知”是指,“在每次交納房租之前的一個月”,也就是12月21日,而于女士是在1月21日交房租時告知的,至于剩余的租金則“沒法退”。另一名姓張的負責人說,關于提前通知的時限是在交房租之前,至于簽訂合同時是否向房客說明這一點,他避而不談,并拒絕接受采訪。
律師觀點
按照合同約定的通知時限,應當理解為退租前一個月,而該中介在簽訂合同時也并未寫明“在每次交納房租之前”的限定,所以該中介的說法并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