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我國有關財產歸屬和利用的最重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自2007年10月生效至今,在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定分止爭”以維護民生等方面發揮了無庸置疑的重要作用,正在日益成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廣大人民群眾最“想得起、用得上、靠得住和離不開”的基本法律之一。然而,另一方面,伴隨著這部法律影響的日益擴大,有關這部法律的一些比較極端的解讀也日漸顯現,“違章建筑也受物權法保護”就是其中之一。
那么,物權法真的保護違章建筑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因為從法理上來說,權利是規定或者隱含在法律規范之內而實現于法律關系之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者不作為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方式和手段。“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之內”是權利能夠被法律所認可并進而得以為法律保護的前提,這一點,無論是物權、債權、知識產權還是其他任何權利都概莫能外。正因為如此,《物權法》第2條明確規定,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這實際上是向人們明確宣明:物權法所保護的物權應當是權利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律的明文規定或認可是權利人得以享有并行使物權的前提。反過來說,如果一項對物的權利并沒有被明文規定在相關法律中,也沒有經過法律的認可,那么它就不會受到物權法的保護;至于說違反法律規定而對物取得的權利,其本質上根本就不是物權,所以就更不會受物權法的保護!判斷違章建筑是否會受物權法保護,顯然應當建立在這一基點之上。
就其含義而言,違章建筑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設施。這類建筑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其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筑許可證而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其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筑,但卻未取得建筑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筑物。而無論是以上哪一種違章建筑,本質上都是不合法的,建立在這類建筑之上的所謂的“物權”都是有瑕疵的物權,是根本就沒有獲得法律認可的“物權”,而既然這些“物權”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依法顯然就不受物權法的保護。由此可見,物權法作為保護物權的法律是不保護違章建筑的!
權利是現代法律的基石,而法律則是權利表達的載體。權利與法律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如果離開了權利,法律的存在將變得毫無意義;而假如沒有了法律,則權利也就無從談起。在這個意義上,尊重法律的規定也就是尊重自己的權利。任何公民在利用物權法來維護自己對建筑物的權利時,應當首先學會尊重法律關于建筑物本身的規定,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