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北京的鐘女士在收取馮女士的買房定金后,以自己賣房是受房地產公司欺騙為由,不履行合同。近日,北京市豐臺區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馮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由鐘女士雙倍返還其定金并賠償其已支付的居間服務費的訴訟請求。
2009年6月17日,馮女士與鐘女士及北京一房地產經紀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及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由馮女士購買鐘女士位于北京市豐臺區的房屋,并向房地產經紀公司繳納居間服務費55200元。
合同簽訂后,馮女士依約支付了購房定金5萬元及居間服務費。后馮女士及房地產經紀公司多次聯系鐘女士,鐘女士明確表示不再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為維護自己的權益,馮女士以鐘女士為被告,以房地產經紀公司為第三人訴至法院。
審理過程中,鐘女士稱房地產經紀公司在她沒有任何賣房思想準備的情況下,以欺騙的方式騙她在20分鐘內簽訂了買賣合同和居間合同。合同內容不是她的真實意思,是被欺騙所致的,應當撤銷。 鐘女士稱因此事房地產經紀公司還受過建委的處罰。
房地產經紀公司稱,鐘女士所說被欺騙純屬捏造,鐘女士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該能夠意識到自己簽訂合同的法律后果,鐘女士不履行合同的真實原因是合同簽訂后房價上漲,而找各種理由違約。建委的處罰確實有,性質是行政處罰,因為買賣了沒有產權證的房屋,但不影響合同效力。
法院經審理認為,房產作為數額巨大的公民財產,所有人進行處置時應本著審慎的原則進行。鐘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后果有明確的認識。鐘女士所述關于房地產經紀公司居間、代理不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房屋的行為,應由房地產經紀公司自行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但不影響鐘女士與馮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中國質量報》
曾祥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