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在推進“城市化”的進程中,近郊許多農民選擇留下一套滿足自己的住房需求,同時把多出的房子出售。有些人為了追求更多的利潤,隱瞞了出售房屋為拆遷房的現實,讓廣大購買二手房的購房者上當受騙。為此,許多購買二手房的購房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很容易上當受騙。
受傷案例:購買二手拆遷安置房很無助
案例一:2007年12月,王先生看中了一套位于金花片區的現房,但是該房屋是拆遷安置房,賣方還未取得房產證只有拆遷安置合同。
王先生也知道購買這種拆遷安置房有一定風險,但他還是和賣方楊先生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在協議中雙方具體約定了房屋位置及建筑面積、轉讓價格、交房、付款時間及產權證的辦理等事項。其后房產證一直未辦理下來也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2009年3月,楊以賣房時沒有產權證為由,要求與王先生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退房;王主張房屋買賣時,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雙方都已交房、付款,不同意解除該合同。雙方糾紛已起訴至成都市高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案例二:馬阿姨在2008年看中郫縣三道堰的一套房子,她對該套房子的環境、戶型以及價格等都比較滿意,于是與賣方簽定了二手房購買合同,并支付了房款。但直到2009年8月,馬阿姨都未能辦理該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于是馬到房管局調查,才發現原來他購買的是拆遷安置房,而不是商品房,于是找到賣房要求解決。但賣方卻認定當時告知了馬阿姨是拆遷安置房后馬阿姨自愿購買,因此不愿退還購房款。
律師觀點:沒辦產權的安置房無法律效力
記者采訪了四川致高律師事務所律師林方平主任,林律師從法律的角度作了解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六款的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能轉讓,因此法院判決有可能認定上述買賣還沒有辦理產權證的拆遷安置房無效。由賣方返還購房款、利息和違約金,買方返還房屋,因此買賣還沒有辦理產權證的拆遷安置房存在法律風險。
律師提醒:拆遷安置房購買要謹慎
林律師提醒廣大購房者:在賣方還沒有取得房產證或者取得房產證但未過戶前,賣方違反合同約定一房二賣將房屋賣與他人并辦理過戶手續時,即使法院認定原買賣協議有效,原購買方也不能取得房屋產權。因為,原來的購買方在沒有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前,只是取得了合同上的債權,并未取得房屋的產權,即使已經入住該房屋也是如此。原買方的債權不能對抗后來的已經辦理產權過戶的買方之物權,他只能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所以,購買此類房屋對沒有取得房產證的拆遷安置房買賣,建議謹慎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