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朝陽區分中心原主任劉毅,被控挪用公款8800萬用于其入股的房產公司。昨日,記者獲悉,二中院以挪用公款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劉毅有期徒刑16年,同犯張麗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多次挪用公款經營房產公司
檢方指控,劉毅于1997年10月,利用職務便利,虛構“還局代收款”和“購房預付款”,將公款400萬元挪用至其設立的鴻浩志房地產公司,后將該款歸還。
2000年11月,劉毅與張麗及駱東雨(另案處理)共謀,編造虛假貸款申請、通過北京第四汽車運輸公司向朝陽區分中心申請貸款,挪用公款4500萬,將其中4100萬轉入浩利鴻房地產開發公司,后將該款歸還。
2002年8月、2003年4月,劉毅編造虛假理由、通過北內集團向朝陽區分中心申請支取住房基金,先后兩次將本單位公款3980萬元,挪用至浩利鴻房地產開發公司。
否認挪公款堅稱單位間借款
庭審中,劉毅否認指控,稱只是單位間借款,不是挪用公款。住房資金雖由朝陽分中心管理,但資金所有權由存款人掌握,不是公款。其律師稱,指控挪用公款至鴻浩志房地產公司的證據不足。第二起指控4100萬元轉入浩利鴻房地產開發公司,由于公款及時收回,沒有發生危害社會的行為。
此外,其律師表示,指控劉毅通過北內集團挪用公款3980萬元與事實不符,出借該筆款項是北內集團決定的,明確了該筆款項是存在朝陽分中心的北內集團的財產,不是朝陽分中心的公款,劉毅不構成犯罪。同犯張麗辯稱,她也認為是單位間借款。
以其子名義擔任公司法人
據當時的朝陽分中心副主任講,1996年朝陽分中心成立,朝陽房地局在朝陽分中心有7200萬存款,其中利息200萬。鴻浩志房地產公司向朝陽分中心借款,劉毅便做主讓其借出這筆錢。
鴻浩志公司一名原股東表示,他和中海信房地產開發公司老總胡某及劉毅,一起成立該公司搞房產銷售。劉毅用兒子的名字入股并任法定代表人。
劉毅承認,加入該公司因為他是朝陽區分中心主任,“接觸的單位多,又管錢。”
此后,張麗提出再成立一個房地產開發公司,并以劉毅兒子的名義成立浩利鴻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院認為,劉毅構成挪用公款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6年,張麗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記者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