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圣芳公司(下稱“圣芳”)與世界最大醫藥巨頭之一的美國強生之間一場長達11年的馬拉松訴訟終于畫上句號,雙方爭奪焦點是“采樂”商標爭議,最終勝利者是圣芳。
當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終審行政判決書時,圣芳總經理譚兆槐難掩激動,幾乎不能自已。
這場在日化行業內耗時最長的一場品牌之戰,幾乎可以說是“中國品牌第一訟”。最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圣芳擁有在日化市場使用采樂商標的合法權利。
譚兆槐表示,在贏得“采樂”的商標后,不少代理商已經開始回歸。“我們的‘采樂’商標完全合法,我們就準備在市場上大干一場,好好把這個品牌做大。”圣芳負責銷售的郭姓總經理表示。
“這種案件到最高院的非常少見,這也是實在沒辦法的一個結果。”圣芳代理律師、廣東群立弘律師事務所律師謝子奇表示。
1992年,強生在中國注冊“采樂”商標時,其注冊入境隨俗,請教了港臺員工,用手寫體寫下了采樂的繁體字提交給商標局。1993年1月30日,強生的“采樂”(繁體)被核準注冊時,核定使用范圍為第5類“人用局部抗菌劑”。
1997年,圣芳向國家工商總局申請注冊“采樂caile”商標,1998年10月14日,“采樂caile”商標獲有關方面核準,商標分類屬于“化妝品”類,產品范圍主要為洗發香波、護發素、洗面奶、牙膏等。
“兩者有很大區別,所屬類別不同,強生的只能用于藥品,圣芳的只能用于化妝品。”謝子奇表示,也就是說,強生商標只能用在藥品上。
兩者本來井水不犯河水。但強生卻提出了異議,雙方由此開始了長達11年的“拉鋸戰”。
謝子奇表示,商標評審委員會分別于1999年和2001年作出終局裁定,維持圣芳“采樂”商標的注冊。按當時的法律規定,商評委的終局裁定是最終的結果,當事人既不能提出復議,也不能向法院提出訴訟。但在2002年8月20日,強生第三次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提出撤銷圣芳“采樂”的申請。
事情在2005年6月23日急轉直下,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1801號裁定書裁定圣芳“采樂”商標構成對強生“采樂”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予以撤銷。
這正是中國日化企業風生水起的時候,據不完全統計,在2005年底,生產“采樂”洗發水的圣芳已擁有30多條生產線,在全國31個省市區銷售。
“2002年,光是為我們提供塑料瓶、包裝箱和印刷的企業就有七八家,配套原料供應企業20多家。”譚兆槐說,當時找黎明做代言人,很快在全國打響了知名度,很多人找上門來,想成為圣芳的代理商或者尋求合作。
“去年是我們最難的一年。”譚兆槐表示。由于官司纏身,公司產品銷量明顯下滑,一些代理商逐漸出走。
“沒有辦法,我們只有繼續上訴。”謝子奇表示,“在2002年至2004年6月,我們經過司法部門認定投入的廣告費就達3.3億元。”圣芳方面表示。
“日化企業已經到了必須提高自我保護知識產權的時候了。”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兵教授表示,之前行業內比較有名的“奧妮商標”事件就是最好的佐證。
對此,強生中國子公司西安楊森相關人士表示,對此事知情,但對于“采樂(繁體)”品牌未來的發展暫時無法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