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稱送商家修理后未歸還,訴至法院敗訴
新快報訊 (記者 黃瓊)價值12萬余元的歐米茄因故障送修,但一邊買家手執送檢單聲稱手表送修未還,另一邊商家則稱買家收到送檢單后已強行將表取走……究竟孰是孰非?日前,越秀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要求還表的訴訟請求。
據市民薛某訴稱,2007年3月,其從被告屬下某商店購買了一只價值12.3萬元的歐米茄機械男表,后發現該表走時不準,為此找商店協商,商店要求其將表交回檢測后再答復。薛某同年5月依其要求將該表交回,但此后多次索要該表時均被拒絕。
對此被告商店辯稱,薛某并沒有將涉案的手表交回,當時其來商店要求更換涉案手表,售貨員接待了他并出具維修單據。維修單據開出后,薛某提出再看一看涉案的手表,并將手表戴在手上后快步離開,后商店立即向派出所報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提交的證據,能證明涉案手表在原告處。而原告作為現場當事人在通知其應當親自出庭訴訟后,仍未出庭應訴。據此,法院駁回了原告薛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