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萬多元存款不翼而飛,儲戶趙先生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對方予以返還。昨天,豐臺法院開審此案。
趙先生訴稱,今年2月,他在一家銀行辦理了一張儲蓄卡,先后存入8萬元現金。后來,趙先生僅于2月13日用該卡消費4979元,之后再未使用。今年4月29 日,趙先生到銀行取款,發現卡中僅余數十元錢,其余7萬多元不翼而飛。他在柜臺查詢得知,卡內款項在3月9日、10日,在東莞及其他未知網點,被人分批轉賬取款。趙先生稱自己在上述期間從未去過東莞,也未使用銀行卡。趙先生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將7萬多元支付給他。
被告銀行代理人表示,該銀行不存在過錯,根據靈通卡規定,持卡人使用密碼交易,銀行視為本人行為。即使原告因為卡丟失而發生資金損失,不應該由銀行承擔賠償責任。銀行也沒有違約。
這位代理人強調說,原告說他已經報案,公安局已經立案,法院應該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此案涉及刑事犯罪,趙先生應該向犯罪分子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