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基金部近日起草《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并從即日起至3月4日對外征求意見。《意見》明確指出,基金銷售宣傳推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欺詐、誤導投資人。
六種異常交易行為將被重點關注
本報訊 中國證監會基金部近日起草《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并從即日起至3月4日對外征求意見。《意見》明確指出,基金銷售宣傳推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欺詐、誤導投資人。
《意見》強調,基金銷售機構應制定統一的交易賬戶和資金賬戶管理制度,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監督和管理,采取業務留痕、定期核對、現場檢查、風險評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機構的風險。
在完善業務流程控制方面,《意見》做出了較為詳細的安排。要求基金銷售機構制定完善的資金清算流程,確保清算與交收的安全性、及時性和高效性。
根據《意見》規定,基金銷售宣傳推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欺詐、誤導投資人的行為。在銷售過程中,要關注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收益特征的匹配性,遵循銷售適用性原則,在同時銷售多只基金時,不得有歧視性宣傳推介活動和銷售政策。
此外,基金銷售機構應建立異常交易的監控、記錄和報告制度,重點關注基金銷售業務中的異常交易行為。這些異常行為包括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異常交易;投資人頻繁開立、撤銷賬戶的行為;投資人短期交易行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變更銀行賬戶的行為;違反銷售適用性原則的交易;超過約定時間進行資金劃付等六種行為。
在會計系統內控建設方面,《意見》規定,基金銷售機構應將自有資產與投資人資產分別設賬管理,明確規定其各自的用途和資金劃撥的嚴格控制程序。在監察稽核控制方面,銷售機構應設立專門的監察稽核部門或崗位,當出現基金銷售機構違規使用基金銷售專戶、挪用投資人資金或基金資產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時,監察稽核負責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