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晚8時,東莞市民張先生持銀行卡到某銀行東莞市新基支行附近的ATM柜員機存了一筆錢。3天后,張先生卻發現銀行卡中的存款竟然少了74400元,而張先生并沒有取過錢。于是,張先生向東莞市公安機關報案。
警方調取ATM柜員機的監控錄像資料了解到,今年4月10日晚7時28分左右,有兩名男子在某銀行新基支行外的ATM機上安裝了不明物體。張先生在ATM柜員機上存款3小時后,兩名不明身份男子利用盜取得來的張先生銀行卡密碼信息對存款進行了轉賬和提現。
張先生將銀行告上法院,要求銀行承擔全部責任。銀行辯解稱,公安機關尚未破案,張先生所稱的被他人偽造銀行卡將賬戶內款項支取及轉賬的事實,并未被司法認定,因此并不足以證明張先生所稱的事實。法院審理認為,張先生案發后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可以認定案涉存款被他人取走或轉賬是他人偽造儲蓄卡盜取了存款的事實。
法院表示,銀行未能識別偽造的儲蓄卡,對ATM柜員機疏于管理和維護,未能及時檢查、發現、拆除犯罪分子安裝的不明設備,致使ATM柜員機成了隱藏犯罪分子作案工具的場所,給儲戶造成安全隱患及財產損失,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銀行支付張先生存款74400元及利息。雙方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