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座以上載客汽車申請校車應符合四項條件,接送幼兒、小學生應是專用校車
清華大學余凌云教授認為,校車的安全性能是保障其行駛安全的基礎,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標準,在運用法律手段的同時加強科技投入,減少校車安全事故。據此,《征求意見稿》明確,接送幼兒、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專用校車。
為了切實保障校車安全,《征求意見稿》對校車使用許可條件作出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即符合下列條件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可以申請作為校車使用: (一)屬于學;蛘咝\嚪⻊仗峁﹩挝凰校(二)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專用校車符合專用校車國家標準,并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三)裝備統一 的校車標示燈和停車指示牌,專用校車噴涂統一的校車外觀標識;(四)已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乘客責任保險。
北京師范大學袁桂林教授表示,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是駕駛人。應當嚴格規定校車駕駛人的資格條件。據此,《征求意見稿》明確,校車駕駛人應當符合 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資格3年以上,年齡不超過60周歲;(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 任事故;(四)無飲酒及醉酒后駕駛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五)無犯罪記錄,未因違反治安管理受過行政拘留處罰; (六)身體健康,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
同時,關于校車服務的提供單位,《征求意見稿》也作出了規定,即學?梢耘鋫湫\嚕蛘哂上铝袉挝粸槠涮峁┬\嚪⻊眨(一)依法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許可或者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的企業;(二)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
校車運載學生時,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交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征求意見稿》規定,校車應當按照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確定的路線行駛,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確需經過危險路段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告標志和安全保護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