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校車通行和停靠安全,《征求意見稿》對校車享有的優先權作了規定,包括:
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按照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示燈,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校車經過路線狀況、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設施的管理。交通警察遇到運載學生的校車時,應當指揮疏導校車優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時,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交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時,應當靠道路右側停車,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由駕駛人將停車示意牌伸出車窗,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禁止超越;道路無中間隔離帶的,對面駛來的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下車學生需橫穿馬路時,車輛應當停車讓行。
過渡期不超3年,過渡期內接送幼兒、小學生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可使用其他載客汽車
“性質定位不準,責任就劃分不清。校車服務應該是‘學校教育后勤保障的社會化’,是由全社會共同承擔的問題。因此,政府不應對校車的服務運營大包大攬,而是加強監督檢查,保障校車運營、運行的安全。”袁桂林教授指出。
據此,《征求意見稿》規定,教育部門主要負責指導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并監督落實,審核校車使用申請,查處學校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 行為,組織開展學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公安部門主要負責審查校車安全技術條件,辦理校車注冊登記并核發校車標牌,對校車進行定期檢驗,審核校車駕駛人資 格,查處校車交通違法行為,查處取締上路行駛的非法校車,并配合教育部門組織開展學校安全宣傳教育。
明確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保障校車安全的責任也是本次《征求意見稿》的重要內容。比如,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 全管理制度,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制定學生搭乘校車的安全守則,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學生乘坐校 車安全。
余凌云說:“校車服務及其安全等問題的背后是復雜的社會管理問題,涉及到經濟發展水平、教育均衡發展、道路交通建設和管理等諸多現實因素。”因 此,《征求意見稿》提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不超過3年的過渡期,在該期限內,用于接送幼兒、小學生的專用校 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車標牌的載客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