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山東省工商局通報了濟寧市工商局排查出的汽車銷售服務行業七大“霸王條款”,并稱這是全省乃至全國汽車銷售服務行業普遍存在的七大“通病”。
銷售商在和消費者簽訂的“試乘試駕協議書”中,對試乘試駕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事故,規定由試乘試駕者獨自承擔一切責任。
銷售商在和消費者簽訂的購車協議中,規定消費者應預付購車款。但賣方(即汽車銷售商)常會以單方不平等規定加重消費者的違約責任。
銷售商在汽車買賣合同中規定,合同簽訂后若遇生產廠家調整產品配置及調整價格,顧客必須按提車時的新配置和新價格執行,以此轉嫁風險,免除責任。
銷售商在汽車買賣合同中規定因生產廠家發貨不及時或非賣方(自身)原因導致不能向購車人按時交付車輛的,銷售商不承擔責任。
有些汽車銷售商在銷售時還單方限制購車人對車輛的使用和處置權,如購車人購得車輛后不能將車輛置于其他經銷商展廳展示和銷售。
銷售商通常會在合同中約定,車輛的質量擔保范圍和方式,依照廠家的《保養手冊》執行,保修期內對新車出現的質量問題,規定只修不賠。
汽車商家及廠家單方規定,按時在廠商指定的汽車特約維修站進行保養及檢修,是獲得質量保修服務的先決條件,否則如消費者不去指定的維修站進行保養、檢修,將失去汽車保修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