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轎車投保才兩個月,出險達8次。昨天,開了3個月車的福州嚴小姐接到了保險公司的電話,說保險公司愿意退還剩余10個月的保費,希望能提前結束合同關系,還建議她退保。
嚴小姐是去年10月13日拿到駕照的,去年12月,她買了一輛二手的依蘭特。隨后,她在一家保險公司買了2727元的商業險。
嚴小姐介紹,她家住武夷綠洲,在架空層有一個停車位。由于車位的通道有點坡度,通道還是一個右轉彎,兩邊各有一根下水管道,還經常有別的業主把車停在車位旁。車技不好的她一不留神,要不車頭撞了下水管道,要不車門擦了別人的車,“出險八次,其中有五次都栽在了自家停車位上”。
嚴小姐說,“我覺得很委屈”,都是些刮擦的小事故,每次保險公司賠付的金額也不高,“保險公司沒理由單方面終止合同”。
隨后,記者聯系了這家保險公司。該公司人事行政部郭經理稱,他們確實建議嚴小姐退保。他說,她的出險確實太多,兩個月出險8次,共賠了4870元,幾乎創了公司的紀錄,雖然不認定她是惡意投保,但至少說明她的駕車技術不過關。
“現在有很多新手,認為投保后所有的事故保險公司都會承擔風險,就放松了警惕。”郭經理說,這無形中造成了社會的交通安全隱患,退保的建議實際上是為她敲響警鐘,督促她提高車技。
同時,記者從福州幾家大保險公司了解到,目前,以出險過多為由建議退保的情況屢見不鮮,而且福州的保險公司之間還建立了信息共享平臺,對于被建議退保的用戶,他們會特別敏感。
有人認為,依據《合同法》,既然雙方簽訂了合同,合同未到期,保險公司不能單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對此,廈門大學金融系專門從事保險研究的許老師說,保險公司此舉是合法的。
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在保險人賠償后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終止合同;除合同約定不得終止合同的以外,保險人也可以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終止合同之日止期間的應收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她解釋,由于保險行業本身存在特殊性,其合同規定要參照《保險法》,但不是所有的保險合同都可以單方面中止,比如人壽險和貨運險等,但車險是個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