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讀者唐先生日前遭遇到一樁鬧心事,年前買了一輛二手車,剛辦完牌照過戶手續,還沒來得及通知保險公司就出了險,損失達到2.3萬元,其投保的安邦財險最初說只要車管所開具關于何時辦理牌照過戶的證明就可以全賠,接著卻發出拒賠通知,后來又表示能賠付50%-70%。從去年12月到今年3月底,漫長的理賠流程使唐先生十分苦惱:“究竟賠還是不賠,怎么個賠法?誰來給個說法!”
“新車”過戶即出險
去年12月,唐先生在朋友的推薦下購買了一輛二手車,在辦完車輛過戶的相關手續以及車輛保險過戶手續后,唐先生將車開到安徽的蚌埠辦理牌照過戶手續。12月11日一早,唐先生就從上海出發,中午到達安徽蚌埠,下午辦理完了牌照的變更過戶。次日凌晨,唐先生從安徽出發返回上海,卻不幸在滬寧高速常州段發生車禍。
“當時我心里咯噔一下,因為想起自己牌照變更的信息還沒來得及通知保險公司,擔心保險公司會拒賠。”唐先生表示,發生事故后他才想起,在辦理保險過戶手續時曾有工作人員告訴他,如果車牌號發生變更要電話、短信或者其他可行的方式通知保險公司。“本想一回上海就通知,沒想到路上就出了事故。”
按照出險流程,唐先生馬上給投保的安邦財險電話通知出險,并且將自己剛過戶牌照信息告知安邦財險的工作人員。安邦財險工作人員告訴唐先生,只要唐先生到辦理牌照變更手續的安徽車管所開變更證明,理賠就不會存在問題。唐先生一聽放心了,就在常州進行了車輛維修。到今年1月19日,車輛才全部維修完畢,唐先生將共總2.3萬元的維修賬單交到安邦財險。
2.3萬如何賠付?車主苦等3個多月
當唐先生全心等待保險公司理賠金時,卻接到對方電話,稱只能賠付交強險部分的人傷以及2000元的車損。唐先生當即表示不能接受,再次“討價還價”下,安邦財險將賠付比例提升到了50%-70%。
等到3月底,唐先生依舊沒有接到安邦財險一個明確的賠付方案。“2.3萬元不是小數目,已經3個多月過去了,到底怎么個賠法?你若確定說不賠,我就另找方法(司法途徑)要說法,拖著算什么?”唐先生在投訴電話中表示。
在了解了事情經過后,記者撥通了安邦財險熱線服務電話,工作人員表示,3月9日,唐先生的案例才進入材料整理、單證制作的流程,但具體怎么賠付要問當地分公司。記者隨后撥通了安邦財險上海公司的電話,向唐先生案件的核賠負責人張小姐了解相關情況。她解釋:“按照安邦財險的相關條款規定,唐先生的這起事故應該是要做拒賠處理的,因為投保當事人并沒有以任何方式通知我們牌照變更,只能賠付交強險的人傷部分與2000元車損。但考慮到客戶的實際情況,同意協商賠償部分車損。”
當記者問及安邦財險最大的賠付比例時,張小姐表示,“按照一般的處理意見是免賠20%-30%,低于20%根本就不用再申請了,總公司不會批準的,20%-30%還是要看總公司的意見。”也就是說,對于唐先生2.3萬元的損失,除去交強險部分后,最多只能賠付到80%。
協商處理還是法律訴訟的“兩難”
對于安邦財險這樣的處理方案,唐先生一時間不知該不該接受,誠然,走法律途徑,訴訟費用一般也在賠付金額的30%左右,兩者成本不分上下。就此,記者采訪了保險理賠的資深人士宋先生,他表示:“安邦財險提出的50%-70%的賠付是沒有依據的,判定車輛的身份除了車牌號還有車架號,唐先生車牌過戶變更,車架號依舊能證明該車就是投保車輛,消費者走法律程序肯定能贏。”
按照《保險法》最新的修改內容,保險標的轉移不能成為拒賠理由,因為轉移后保險公司所承擔的風險并沒有增加。現在的問題在于,新修改的條款要到10月1日才正式實施,所以唐先生目前還不能以這條內容來要求保險公司全賠。即使如此,如果走法律訴訟途徑,唐先生也有必勝的把握,正是因為如此,安邦財險才提出來20%-30%的免賠。
唐先生想最快最大程度的收回自己的損失,最終考慮決定同意與安邦財險協商處理,希望能得到80%的理賠金。
探究事件背后的成因,一切都可以避免
當雙方決定協商處理后,記者詢問唐先生案件負責人——安邦保險的張小姐,“需要多少時間賠付款能給付?”她表示,由于需要多道審批程序,如果總公司同意20%的免賠,那么最快7個工作日唐先生的理賠金能到賬;但如果總公司不能批準,時間就很難說了。也就是說,“最多80%”的理賠金能否到賬對唐先生而言,還并不是確定的。
縱觀整個事件,消費者在進行車輛車牌信息變更時沒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是后來一系列煩惱的開端,也就是說,這場“討價還價”事件完全可以避免。無論律師覺得保險公司的條例是否合理、消費者又能否通過法律途徑獲得賠償,在這件事情中消費者唐先生花費的精力及時間是肯定補不回來的。
因此,需要提醒消費者的是,無論是在辦理過戶,還是對車輛進行改裝,都要第一時間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系,以免發生不必要的麻煩。
另一方面,保險行業作為服務行業,在爭取客戶時給的種種承諾,出險后是否能一一兌現?如今的消費者都很理性,好的操作行為帶來的口碑傳播比做再多的承諾都有用,在競爭如此激烈的時代,說大話不如做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