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先生此前花了16萬元買了輛新車,讓他沒想到的是,新車買來才一個月,就把他撂在了半路上,經檢查,發現是發動機艙內有大量機油漏出來。之后,雖經汽車銷售公司維修,但汽車依舊存在漏油的毛病。為此,霍先生提出退車,但對方認為,這種故障是可以修好的,并不同意退車。霍先生提出疑問,究竟在什么樣的情況下,車主才能選擇退車呢?
評析:
由于目前我國還沒有實行“汽車三包”,客觀上給消費者維權帶來了一定的難度。有強制性“三包”規定的商品,基本上都有較為明確的退、換或修的詳細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修理記錄和相關證明,“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然而,汽車消費目前仍未制定出臺相關的強制“三包”規定。
一般來說,消費者要求退車,必須達到幾個條件:車輛的故障導致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車輛的實際情況達不到購車合同約定的要求;車輛發生問題后,經過反復多次修理后,仍然不能將其修好;在消費者購車時,經銷商有欺詐行為,影響消費者購車決策的。
4S店強賣車險怎么辦?
王先生在4S店購車時,銷售人員提出必須在該店買商業保險,否則不予售車。該店經理的解釋是:以前有客戶自己投保,結果發生事故后定損的價格保險公司不認可,而他們和保險公司簽有定點協議,“定損方便,賠付方便,節省時間”,所以要求客戶在指定的保險公司買保險,還稱在4S店買保險是慣例。
評析:
捆綁賣保險、不按合同約定交車、拖延交付車輛合格證……近年來,關于汽車銷售行業的不規范行為日漸成為消費者投訴熱點。
經調查發現,該4S店先后與兩家保險公司簽署保險代理協議。并約定交強險按4%返還手續費,商業險按15%返還手續費。4S店強賣車險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國家工商總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屬商業賄賂行為。
一般4S店銷售的同樣產品保險比保險公司高出千元左右。一旦有消費者堅持不買,4S店就會說這將牽涉到第一年新車后續索賠、定損,或者干脆將一些廠家推出的諸如所購車輛達到一定年限、一定公里數后享受的保修和免費保養服務與購買保險相捆綁。
實際上,強制他人購買保險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從查處情況來看,采取商業賄賂方式與4S店合作的保險公司價格各不相同,一方面這種互相壓價的無序競爭行為攪亂了保險行業,導致人們對保險行業信任度的喪失;另一方面,又使服務質量打折,令消費者受到損失。消費者可以向消保委、工商等管理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