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名酒包裝,正規(guī)印刷價都要在幾十元一套,而假冒的僅僅幾元到十幾元一套,作為假酒黑色產業(yè)鏈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單包裝就可以賺取如此多的利潤,其誘惑力可想而知。”
近日,江蘇省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在破獲一起假冒酒類注冊商標案件后,辦案人員向《法制日報》記者披露,這起案件中涉案假冒酒類注冊商標達400多萬只,其“黑色利益鏈”內幕令人觸目驚心。
制假窩點數(shù)十人涉案
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近日在轄區(qū)甘露鎮(zhèn)盛祥包裝廠內,查獲了非法印制假冒酒類注冊商標窩點。制假印刷廠負責人殷子祥已涉嫌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該局經偵大隊負責人向《法制日報》記者披露:隨著案件偵破進展,該案涉案人數(shù)將多達25人,目前部分涉案嫌疑人在逃尚未歸案。
1月1日,錫山區(qū)甘露鎮(zhèn)盛祥包裝廠經營者殷子祥經人舉報有制造假冒注冊商標嫌疑被警方刑事拘留。警方在隨后向錫山區(qū)人民檢察院遞交的提請批準逮捕書中說明:殷子祥自2008年至2010年年間,違反商標管理法規(guī)定,未經商標持有人許可,擅自接受他人的委托,在錫山區(qū)鵝湖鎮(zhèn)甘露盛祥紙品加工廠內,非法印制假冒的湖北白云邊注冊商標標識的酒包裝13.4萬只、江蘇湯溝注冊商標標識的酒包裝7.7萬只,非法獲利達20余萬元。據悉,由于該案尚未正式移送審查起訴,相關數(shù)量還沒有完全“見底”。
口頭協(xié)議印制假包裝
“2010年11月中旬一天下午1點鐘左右,我接到一個電話,對我講要加工酒包裝。”
據犯罪嫌疑人殷子祥回憶:那天,他被一個電話叫到甘露街上與來人見面。對方是個男子,自稱姓劉,年齡大約50歲左右,是江蘇雙溝人,經銷白酒的。
在殷子祥車內,劉某告訴他要加工2000套“種子”酒包裝,一套酒盒子為5件,1件大盒與4個小盒,總共1萬只酒盒。
“當時他問我可不可以做?”殷子祥同意做后,雙方談價錢,約定8.5元一套。于是,劉某付給殷子祥5000元定金,并講好做完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這位自稱經銷白酒的劉某在與殷子祥洽談時并未提供委托印刷商標手續(xù),也沒有簽訂任何協(xié)議,就是一個口頭合同。殷子祥在找來一個“種子”酒包裝樣品后,即在當?shù)匾患移矫嬖O計公司“依葫蘆畫瓢”,花了僅僅750元,就制作出印刷用的“菲林片”。然而,假“種子”酒盒制好后,劉某對酒盒子質量不滿意,認為質地太軟,要重新做。
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后,殷子祥制作出的2000套酒盒子至案發(fā)還堆在廠里,一直沒有交貨。
而殷子祥與另一位自稱是連云港灌南縣湯溝人“老王”的交易中,這位曾經讓殷子祥印刷過“湯溝”和“稻花香”兩種品牌酒類包裝的生意人,待假冒酒盒做好后將16.6萬元貨款分幾次直接打到其農業(yè)銀行信用卡上。收到貨款,殷子祥通過當?shù)匚锪髋漭d中心將酒盒子發(fā)貨到灌南縣湯溝鎮(zhèn)。交易就此完成。
假冒品牌包裝數(shù)量巨大
據辦案人員介紹,殷子祥有涉罪案情交代:僅兩三年內,他所掌管、經營的盛祥包裝廠,前后接到的制假包裝業(yè)務涉及十幾家國內知名酒類品牌,而其中最大的一筆假冒酒盒訂單來自湖北白云邊酒,造假數(shù)量達100多萬只。
《法制日報》記者從警方負責人那里獲悉:警方從殷子祥工廠里查獲的假冒包裝就裝了幾卡車,該案查證的假冒酒類包裝數(shù)經統(tǒng)計逾400萬只,其數(shù)量巨大。
“印刷廠家可以賺取單只10多元印刷費的20%至30%的利潤,由于數(shù)量巨大,獲利也頗為可觀”,一名辦案民警這樣分析。
“化整為零”逃避打擊
事實上,聯(lián)系殷子祥的“上游”不法人員,大多自稱某名酒的某地區(qū)總代理或銷售商,來人大多“拎著個皮包和真品包裝露面”,未提供任何合法身份證明和委托手續(xù),這給警方破案帶來了不少困難。
據殷子祥交代,有一筆多達31萬只的沙河王酒包裝印刷業(yè)務單,是來自安徽沙河王酒廠開發(fā)處的楊姓業(yè)務員。若想最終查清案件真相,則有待各地公安機關的配合。
《法制日報》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與10多年前相比,不少廠家特別是中小企業(yè)陷入“吃不飽”的現(xiàn)狀,多年來印刷業(yè)本身存在的無序擴張和重復建設,致使印制假冒名酒包裝僅僅1元左右的微薄利潤,這也能讓過度惡性競爭中的廠家為生存而“鋌而走險”。而由于對假冒商標犯罪的刑事案件追訴起點較高,一般要達到2萬只或案值3萬元,警方才予以立案偵查,不法分子則有針對性地采用“化整為零”手段,在不同的制假點分散制假,以規(guī)避公安機關打擊。
“或許在銷售商、印刷商等酒類制售環(huán)節(jié),可以通過實名制公示等方式,以解決目前存在的假酒猖獗問題,同時有關法律法規(guī)也應該對案件中的相關問題加以研究完善,并加重對制假人員的刑事處罰力度”一位法律界人士建議說。
案外人語
由于商品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統(tǒng)一體,假冒偽劣商品割裂了二者的聯(lián)系。假冒偽劣商品具有欺騙性,這是論及其危害性時較為抽象的說法。
如今,人們都知道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屬于不公平競爭,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從經營者角度來看,假冒偽劣商品損害其信譽與形象最令其忍無可忍;從消費者的切身利益來看,消費者因買來假冒偽劣商品而注定受到損害。
因此,舉報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是公民的職責和義務,以便國家行使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國家職能,有力維護全體公民生產生活的良序。本報記者丁國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