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梇在朋友的酒宴上飲酒過量,回家后因急性酒精中毒而死亡,其家屬將酒宴邀請者告上法庭,索賠30萬元。7日,鎮江市潤州法院結合酒前酒后的實際情況,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酒宴邀請者賠償4萬余元。
據介紹,張小梇原是鎮江潤州區一家機械廠的職工,后找到更好的工作便辭了職,但是仍和原來的老板李襄瞳保持密切往來。2009年5月12日,李襄瞳在江都的一個客戶船上的錨機壞了要求維修。4天后,李襄瞳想到張小梇錨機維修技術不錯,便打電話邀其一同前往。當天張小梇正好休息在家無事,便爽快地答應了。李隨即派車將其接來,共同趕到江都,順利地為客戶修好錨機。為了保持良好的客戶關系,當晚李襄瞳邀請客戶和張小梇在江都一家酒店吃飯。席間眾人頻頻敬酒,張小梇不知不覺就喝多了,醉倒在酒桌上。
當晚,李襄瞳等驅車趕回鎮江。晚8時許,李派人將張小梇送回家中。不久,張妻發現其神色異常,遂打急救電話將其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鎮江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死者系飲酒后引起急性酒精中毒而死亡。悲痛欲絕的張妻遂將李襄瞳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3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李襄瞳作為酒宴召集人,在參加者因飲酒可能受到危害時,應當盡到及時提醒和救助的義務。他雖也關注了張小梇醉酒后的狀態,派人將其送往家中,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損害結果的發生,故應當對張小梇的死亡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但作為理性的成年人,應當對喝酒過量可能產生的損害后果有所預見,張小梇在喝酒時自己未能節制,肆意放任自己的飲酒行為以致飲酒身亡,其自身具有重大過失,故應當減輕李襄瞳的賠償責任。按照法律規定,法院確定張小梇死亡的各項損失41萬余元,判決李襄瞳向張小梇家屬支付4萬余元的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