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先生當庭列舉了“如煙”七大“罪狀”
產品中含有尼古丁說明書沒作明確警示戒煙功效未經臨床驗證 指控“如煙”欺詐案今
消費者起訴商場并要求雙倍賠償 第二被告對原告出示的說明書提出質疑
本報訊(記者李奎)認為戒煙產品“如煙”含有尼古丁,涉嫌欺詐,知名打假人士王海的助手宋先生將銷售“如煙”的商場告上法庭,要求對方雙倍賠償。
今天上午,這起涉及“如煙”的欺詐案在西城法院公開審理。
庭審現場
此案吸引了十多家全國及北京媒體前來旁聽,法院不得不臨時增加了一些桌椅。
開庭前幾分鐘,宋先生獨自走進法庭對記者說:“由于王海今天臨時有事,所以不能親自到庭。”
宋先生透露,在提起訴訟后,大約有30名消費者向他及王海打電話反映情況,沒有一人認為“如煙”具有戒煙效果。
9點10分,宋先生當庭列舉了“如煙”產品的七大“罪狀”,認為銷售這樣的產品顯然對消費者構成欺詐。
對此,被告商場認為,宋先生購買的“如煙”實際是由醫保全新大藥房銷售的,而該藥店是以租賃方式在商場內進行獨立經營的,銷售發票也是由藥店開具的。因此該商場對“如煙”產品是否涉嫌欺詐并不知情。
之后,宋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如煙”產品說明書。他和王海炮轟“如煙”虛假宣傳的依據主要來自這份說明書。
作為第二被告的醫保全新大藥房代理人馬上稱:“原告出示的說明書與我們掌握的說明書內容有很大出入,我們對真實性表示懷疑,我們不予質證。”
該代理人掏出另一本說明書說:“在現在銷售的‘如煙’說明書內,并沒有‘香煙最佳替代品’這樣違反廣告法的字眼,而且標明了禁忌人群。”
醫保全新大藥房還向法庭提交了大量的證據,證明“如煙”的安全性,列在第一位的便是天津市疾控中心于兩周前出具的鑒定書,結論為“如煙”的煙彈對人體無害。
宋先生認為,這份鑒定書是在起訴后作出的,鑒于產品并非同一批次,因此與本案無關。
截至發稿時止,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案情回放
2006年12月11日,打假名人王海及其助手宋先生以“如煙”存在“欺詐、隱瞞和虛假宣傳”,分別在杭州及北京提起訴訟,并向兩地工商部門進行了舉報。
宋先生訴稱,他在北京某商場花599元購買了一套“如煙”小禮盒。打開包裝后,他發現“如煙”說明書上寫明含有煙堿(主要成分是尼古丁)。
宋先生認為,既然含有尼古丁,那么“如煙”就具有成癮和對健康不利的性質,而“如煙”的說明書和廣告中均未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
宋先生還認為,“如煙”宣稱有戒煙功效,但無法提供臨床依據,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可以戒煙。他認為這些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
原告歷數“如煙”七宗罪
隱瞞了煙彈主要成分尼古丁的成癮和致命特征未經臨床驗證卻宣稱“如煙”安全、健康
“如煙”所謂的戒煙、控煙功效未經臨床驗證隱瞞尼古丁療法屬于藥物療法、大都需要醫生處方的事實和禁忌使用絕對化語言,宣稱是普通香煙的“最佳”替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