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惡意詆毀競爭對手被禁 兼容,必須的(政策解讀) 采訪人:本報記者 左婭 解讀人: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負責人 工業和信息化部日前在其官方網站公布了《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工信部相關負責人表示,《管理辦法》旨在促進互聯網產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維護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公平公正有序的競爭秩序,保護用戶合法權益,鼓勵和保護創新。
保障用戶使用權
產品或服務不得擅自不兼容
《管理辦法》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惡意詆毀競爭對手提供的合法產品或服務,不得擅自對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合法產品或服務實施不兼容,不得干擾用戶終端上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合法產品或服務的運行。否則,將被處1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甚至可能被責令停業整頓。
“這意味著《管理辦法》實施以后,在處理相關產品或服務擅自不兼容、嚴重影響用戶使用的問題時,監管部門有了明確的監管依據。”工信部相關負責人介紹,“這也不影響企業互相監督,如果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或產品的安全、隱私保護、質量等存在異議,可以提交第三方權威機構進行檢測,但不得自行組織測評并發布測評結果。”
保障用戶選擇權
客戶端軟件不得強行捆綁提供
《管理辦法》還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需在用戶終端上進行軟件安裝、運行、升級、卸載等操作的,應向用戶提供明確、清晰、無歧義的提示信息,并征得用戶同意;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要提供通用的卸載方式,在未受其他軟件影響、人為破壞的情況下,不得卸載后仍有可執行代碼或其他不必需文件駐留在用戶終端;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修改用戶瀏覽器配置或其他重要設置;互聯網信息服務客戶端軟件捆綁其他軟件的,應明確提示用戶,由用戶選擇是否安裝或使用,并提供獨立的卸載方式;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用戶終端上彈出廣告或其他信息窗口時,應向用戶提供關閉或退出窗口的明顯標識,用戶關閉或退出窗口后,無正當理由,不得再次彈出相同內容的窗口。否則,將可能被罰款1萬—10萬元,甚至被責令停業整頓。
工信部相關負責人表示:“以前有些企業的行為雖然明顯損害了用戶的選擇權和知情權,但是苦于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我們只能通過行政命令加以限制,效果肯定沒有依法行政好。管理辦法頒布實施以后,對有關行為規范予以了明確,這樣不僅保障了用戶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自主選擇權,而且規范了企業競爭行為。”
保障用戶隱私權
不得擅自收集或泄露用戶信息
此外,《管理辦法》特別強調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有保護用戶隱私的責任。其中,第十二條規定,未經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或用戶的明示同意,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擅自收集和處理用戶的個人信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提供用戶個人信息。第十三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用戶信息內容進行檢查。第十四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修改或刪除用戶數據;未經用戶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用戶數據。否則,也將可能被處以1萬—10萬元的罰款,甚至可能被責令停業整頓。
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工信部將組織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進行監督抽查,并及時公布抽查結果。同時還將結合互聯網信息服務技術和市場發展情況,及時制修訂互聯網信息服務相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