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1月11日電(記者 陳菲 隋笑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11日聯合公布了一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十六條”意見。
《意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美術、攝影、錄像作品、錄音錄像制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二)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三)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次以上的;(四)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注冊會員達到一千人以上的;(五)數額或者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六)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