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搜狗訴騰訊不正當競爭一案作出宣判,判決騰訊敗訴,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和北京奧藍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須停止提供涉案QQ拼音輸入法軟件的下載服務和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法院判決騰訊公司累計賠償33.15萬元,并在www.qq.com等首頁顯著位置連續七十二小時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2009年,北京搜狗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和北京搜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指責騰訊公司提供的QQ拼音輸入法不正當競爭,將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及為騰訊提供QQ拼音輸入法下載服務的北京奧藍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賠2000萬元。同年11月16日,北京市二中院首次開庭審理該案。
北京市二中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提供涉案“QQ拼音輸入法”軟件的下載服務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北京奧藍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提供涉案“QQ拼音輸入法”軟件的下載服務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誘導用戶刪除涉案“搜狗拼音輸入法”軟件快捷方式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北京搜狗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和北京搜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二十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三萬一千元;
五、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就其涉案虛假宣傳的侵權行為在網站(網址分別為:www.qq.com,www.tencent.com,www.tencent.net)首頁顯著位置連續七十二小時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聲明內容需經本院審核,逾期不執行,本院將在全國一家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公布本判決的主要內容,相關費用由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負擔);
六、案件受理費144355元,由北京搜狗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和北京搜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共同負擔43355(已交納),由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負擔5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由北京奧藍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負擔5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由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負擔10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