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用藥不當,不但沒能藥到病除,反而讓患者老林“加速死亡”。為此,近日患者家屬將思明區一家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和死亡賠償金。 醫保支付的醫療費該不該再由醫院賠償?在法庭上,這一問題成為雙方爭論的焦點,醫院認為,患者治病花費的醫療費用,多數是刷醫保卡,由醫保統籌基金支付,這一部分錢并非患者自己支付,怎能要求賠償呢? 不過,近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醫院賠償不能扣除醫保支付的醫療費。 4萬醫療費大部分為醫保支付
2008年8月31日,老林因高血壓病發作,被送到思明區一家醫院搶救。
搶救中,醫院初步擬診老林為高血壓病,醫生給老林使用心痛定,同時含服靜滴硝酸甘油。
一個小時后,老林神志不清,語言表達不清,耳朵有填塞感,仍然有嘔吐現象,經神經內科會診后,于6點20分送往神經內科。
初步診斷為3級高血壓病極高危,被醫院送進重癥監護室,并繼續治療。2008年9月3日8點15分,老林因搶救無效死亡。
據了解,老林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4萬余元,其中醫保統籌基金支付近3萬元。
醫學鑒定 用藥不當加劇病情
老林死后,2009年9月,他的妻子和兒子向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醫院賠償。2010年4月16日,福建省醫學會鑒定認為:醫院在老林血壓波動時,用藥不當,加劇了病情發展,該病例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被告承擔次要責任。
思明區法院認為,根據省醫學會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醫院在對老林診療時,藥物使用不當。而患者老林死亡的原因主要在于他本人原本就有“多年的高血壓病史,并有腦梗塞病史,就診時已經存在后循環供血不足”,但是,鑒定指出,醫院藥物使用不當加劇了老林病情發展,和他本身的疾病相結合,最終導致老林死亡的后果。
去年年底,思明區法院一審判決要求,醫院應承擔40%的責任,賠償人民幣121111元,這些賠償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醫療費等等。
刷醫保卡治病 能否索賠醫療費?
判決后,被告醫院不服,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醫院認為,老林醫療費中被醫療保險賠償的部分7000多元,被告無論基于何種原因,只要沒有實際發生,就不能視為損害。損害賠償的原理為“填補原則”,被告老林沒有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不屬于醫院的醫療費損害。因此,由醫保基金支付的醫療費應當從賠償中排除。
患者家屬代理人、福建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龔曉洪律師則反駁說,醫保待遇是患者的權益,而該權益的取得是以他繳交社會保險費為前提。況且,醫保報銷是有限額的。因此患者醫保報銷實際上從某種意義上來看造成其利益的減損,醫方對于該利益減損當然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這樣才符合公平原則。
近日,廈門中院終審維持一審判決。終審法官說,老林作為參保人員才享受醫療保險機構對統籌基金的支付。通常,在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中,無論醫療費是醫療保險機構支付,還是個人支付,人民法院以當事人舉證的正式醫療機構的法定發票為認定依據。因此,終審判決認定醫院的賠償不能扣除醫保支付的醫療費。
專家說法
醫保支付和醫療賠償“可兼得”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健雄也認為,醫療侵權賠償責任與醫保支付沒有沖突,他說,這兩者“可以兼得”,這是因為兩種請求權的基礎不同。
因醫療事故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是醫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而醫保支付請求權的基礎是社會保險請求權。
《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此外,職工享有醫保待遇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是醫保機構應履行的法定義務,扣減醫保待遇會造成權利義務不對等。職工與醫保經辦機構之間就醫保待遇問題形成的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這與患者和醫療機構之間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完全不同的。
黃健雄說,醫保投保人是在盡了相應的繳費義務后才享有醫保待遇的,醫療機構不能因為投保人享有了醫療社會保障而免責,醫保支付部分不能沖抵侵權人的侵權賠償責任。(海峽導報 陳捷 余燕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