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昨天公布《倫理委員會藥物臨床試驗倫理審查工作指導原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指導原則規定,為保護藥物臨床試驗受試者的合法權益,受試者可以拒絕參加或在任何時候退出研究。
指導原則指出,研究者須向受試者說明研究性質、研究目的、可能的受益和風險;一旦發生與研究有關的傷害事件,受試者可能獲得的補償或治療;如果存在,預計按比例支付給受試者參加研究的費用;受試者參加研究應屬自愿,受試者可以拒絕參加或在任何時候退出研究而不會因此受到處罰或其應得利益不會遭受損失。
國家藥監局昨天公布《倫理委員會藥物臨床試驗倫理審查工作指導原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指導原則規定,為保護藥物臨床試驗受試者的合法權益,受試者可以拒絕參加或在任何時候退出研究。
指導原則指出,研究者須向受試者說明研究性質、研究目的、可能的受益和風險;一旦發生與研究有關的傷害事件,受試者可能獲得的補償或治療;如果存在,預計按比例支付給受試者參加研究的費用;受試者參加研究應屬自愿,受試者可以拒絕參加或在任何時候退出研究而不會因此受到處罰或其應得利益不會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