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獲悉,我省首部地方性法規《湖北省藥品管理條例》出臺,12月1日正式執行。該法規從藥品注冊、生產到流通等環節進行了明文規定,從藥品服務等方面幫助老百姓正確廉價選藥,并強調此后患者拿著處方外出買藥,醫院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限制。
患者拿處方可外出買藥
醫院要定期考核“大處方”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藥價虛高主要集中在新藥、特藥、以及進口藥方面,部分醫生開具不合理的“大處方”也是藥價高的重要因素之一。不少患者反映,在醫院開藥時很少能正面從醫生那里得到有關藥品的信息。為此,《條例》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使用單位要標明、公布藥品零售價格,并提供查詢服務。
同時條例還指出,公眾有權就藥品療效、價格進行咨詢,接診的醫療機構及醫師應當回答,公眾更有權憑處方在藥品零售企業購買藥品,就診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
針對“大處方”,條例還提出藥品使用單位應當完善處方監督檢查和審核制度,定期開展對醫師開具處方合理性的自律性檢查、考評,并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展會、互聯網不能賣藥
郵寄藥品也違法
針對目前展會、互聯網出售藥品引發較大損害,條例規定,禁止以交易會、展示會、博覽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藥品。禁止通過互聯網方式銷售處方藥,藥品使用單位不得以郵寄、試用、開放式柜臺自選等方式銷售或變相售藥。
藥品零售企業不得經營終止妊娠藥品和國家禁止零售的其他藥品,條例規范了藥品經營,零售企業經營非藥品時,必須設非藥品專售區域,將藥品與非藥品明顯隔離銷售。
同時增加處罰力度,比如對違規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的藥店,“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些違法行為,當違法貨值超過5000元時,會被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以體現從重處罰、對百姓負責的原則。
代言廣告要負連帶責任
藥監、工商聯合執法
代言廣告也要負連帶責任,這是條例明確規定的——“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公眾推薦藥品,使公眾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我省藥監部門將聯合工商等部門強化藥品廣告監管,增加了廣告主、廣告發布者的責任:規定廣告主在藥品廣告發布前要在發布地藥監部門和工商部門同時備案;對發布違法藥品廣告的新聞媒體,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都將受到行政處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告制度,分別對違法藥品廣告和所涉藥品及時向社會發布警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