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昶屹法官告訴記者,如果用人單位經營正常,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又無故不及時發放高溫津貼,勞動者可以向企業工會或上級工會反映,也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對該違法行為投訴,同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單位給付高溫津貼,就此發生勞動爭議的情況下,還可以先進行勞動仲裁,不服仲裁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用人單位在安排勞動者高溫勞作時應當保障工作環境的防暑降溫,對露天環境下的高溫作業更應當做好勞動防護,比如為勞動者發放降溫、防曬、解暑等工作設備、物品及藥品等等,而且這些物品不應當沖抵應發放給勞動者的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高溫作業下的必要條件,甚至強令勞動者在沒有防暑降溫設施或高溫防護條件冒險作業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執行該命令而不視為違反合同,同時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還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經濟補償金。
同時,在高溫天氣下作業的勞動者如果符合職業病條件的中暑或在在崗猝死的情形,可以獲得工傷保險的救濟,如果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主張賠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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