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3日從湖南省衛生廳獲悉,根據湖南省司法廳和湖南省衛生廳近日聯合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湖南全省各縣(市區)都將成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醫療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且糾紛一般情況下應在一個月內調結。
近年來,醫療糾紛逐年增多、醫患矛盾突出、解決難度不斷加大,甚至一些地方因醫療糾紛引發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了正常醫療工作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湖南開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是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和衛生行政系統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服務和保障民生的一項重要舉措,是創建“平安醫院”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人民調解工作的創新和發展。
通知要求湖南全省各縣(市區)都要成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會由所在地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成立,由所在縣(市區)的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業務指導。
通知規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設主任1名,由司法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設副主任2名,由司法行政部門分管人民調解工作的副職和衛生行政部門分管醫政工作的副職擔任,吸納離退休醫學專家、法官、檢察官、公安干警等專業人士進入調解員隊伍,組建好醫學、法學專家庫。
通知強調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醫療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其辦公場所、工作經費和醫學專家、法學專家調查論證所需經費以及專職人民調解員費用,由當地司法行政部門與衛生行政部門協商解決。
通知指出醫療糾紛發生后,首先由醫患雙方自行協商,協商不成,醫院在征得患者同意的情況下,可申請由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糾紛一般情況下應在一個月內調結。調解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引導當事人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決。調解成功的一般應當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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