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裴曉蘭) 因認為中日友好醫院于1986年對自己的病患誤診,導致自己殘疾,洪先生告上法庭索賠。近日,市二中院終審認定醫院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有可能保留患者睪丸的機會,診療過程存在一定不當,判決其賠償洪先生7.2萬元。
1986年11月,洪先生因左側睪丸腫大到中日友好醫院就診,并被診斷為“左睪丸腫瘤可能性大”。同年11月14日,醫院對其進行了左睪丸切除術,術后病理診斷為“左睪丸鞘膜積液”。
2006年11月,洪先生起訴至一審法院稱,他于2006年3月復印病歷后才得知,中日友好醫院當年將自己的睪鞘膜積液誤診為腫瘤,且手術未以病理為據,取向方位錯誤,進行高位開刀,同時切除輸精管、淋巴管等組織,導致他殘疾。洪先生因此要求醫院賠償他殘疾賠償金、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共計 59萬余元。
開庭時,中日友好醫院辯稱,洪先生起訴距手術已近20年,已超過訴訟時效。經醫院申請,法院委托相關部門就該病例進行了鑒定。結論認為,醫院在治療方式的選擇上不夠縝密,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有可能保留患者睪丸的機會,在診療過程中存在一定不當,該不當與洪先生的不良后果間有一定因果關系。一審法院判決醫院賠償,醫院不服遂提起上訴。
市二中院認為,洪先生復印病歷后才意識到權利可能被侵害,提起訴訟,并未超過法定時效期間。根據鑒定意見,中日友好醫院的診療過程中存在一定不當,對由此給洪先生造成的合理損失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