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過六旬的老漢項某因病入住某三甲醫院,出院前一天在病房浴室洗澡時,被熱水燙傷,全身燙傷面積超過30%。項某向醫院索賠46萬余元。日前,靜安法院一審判決醫院支付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律師費和殘疾賠償金總計14.27萬余元。
64歲的項某訴稱,2003年11月,他因肝病入院治療。12月9日是原定出院的日期,他早晨6點在病房浴室洗澡。醫院采用的是蒸汽淋浴器,冷熱水管道被不斷加熱,導致出水溫度過高,噴涌而出的滾燙水將他燙傷,由于水龍頭正對浴室門,他無法出逃,當場昏迷不醒。
經檢查,他的全身約30%深三度燙傷。項某認為,醫院是淋浴設備的所有人和管理者,由于該設備在設計上存在缺陷,醫院在使用上又疏于管理,造成自己受傷,應承擔相應責任。
醫院辯稱,病房設施屬合格產品,已經使用了多年,從未發生燙傷事件。項某使用的水龍頭上有明確的標識,標明冷熱水。打開水龍頭時,即使只開啟熱水,水也應該是逐漸從冷變熱,不會燙傷使用者。正常人在被燙傷時會本能地選擇躲避,而項某卻沒有躲避,因此不同意項某的訴請。
審理中,法院專門到浴室現場勘驗,結果為:冷熱水龍頭均有明確的標識,浴室地漏通暢。法院認為,項某入院治療,雙方形成了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從現場勘查看,浴室內部設施均無違反規定。項某入住病房近一個月,理應對設施情況具有一定認識。即使確如項某所述冷水龍頭流出熱水,完全可以關閉水龍頭,或打開浴室門離開。因此醫院不構成侵權,但酌定其承擔一定的責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