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5月1日起,醫生開處方必須使用標準藥名。此外,醫院不得限制處方外流,患者可持醫院處方,到價格相對便宜的藥店買藥。
昨天,衛生部正式出臺《處方管理辦法》,首次對醫生開處方藥進行了嚴格的限定。
開“密碼”處方將受罰
針對一些醫院的處方采取了密碼式的處方辦法,為患者到院外調配處方設置障礙。衛生部發言人毛群安昨天表示,此次最新出臺的《處方管理辦法》將徹底解決這一問題。
毛群安說,按照規定,醫生寫在處方上的藥品名稱必須規范,要按照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所核定的、標準的藥品名稱來開處方。即使是醫院的院內制劑,也必須按照申報所核準的處方名稱來開具。
毛群安表示,醫院的不少收入來自于藥品,處方外流毫無疑問造成了醫院收入的減少。但是在目前情況下,醫療機構要維護公眾的選擇權,不能設置任何障礙阻止處方外流。
醫師處方不得亂涂改
字跡潦草、涂涂抹抹、難以辨認的醫師處方,遭到衛生部明令禁止。《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處方書寫必須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醫院須監管點評處方
衛生部要求每個醫院都要制定藥品處方集,即制定處方的規范和指南。處方集包括醫療機構的性質、主要任務、診療主要范圍、處方可能常見問題和處方所涉及的藥都有哪些等內容。醫院必須定期對處方進行點評和監管。
違規開處方可罰5000
《處方管理辦法》也對處罰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如醫院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使用未取得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使用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都將受到懲罰,除了責令限期改正外,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師因開具處方收受醫藥代表回扣,將被取消處方權。
《處方管理辦法》還規定,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相關新聞】
取消“以藥養醫”有待時日
昨天,衛生部發言人毛群安表示,衛生部長期以來一直呼吁希望國家有關部門能取消藥品在醫院里面加成的政策,但徹底取消“以藥養醫”還需要為醫療機構設計一套更加合理的經濟政策。
毛群安談到,如果取消“以藥養醫”的政策,醫療機構就必然失去通過藥品加成所獲得的部分收入。醫院本身將不能夠正常運轉,“所以這個政策的取消不是簡單一句話。”毛群安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