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張易) 日前,本報法治周刊報道了《口服液與口服溶液豈能張冠李戴》一文后,涉及的湖北午時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做出了回應。與此同時,記者采訪了江蘇省藥監局相關部門,有關部門表示會關注此事。
前不久,讀者蘇先生在南京一家藥店購買了湖北午時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安藥牌葡萄糖酸鈣鋅口服液”和湖北福人金身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葡萄糖酸鈣鋅口服溶液”。在購買該產品時,蘇先生發現店員給他提供的上述兩家制藥企業的藥品生產許可證中只規定了他們的生產范圍是“口服液”,但是在蘇先生購買的產品藥品包裝盒上注明的卻是“口服溶液”。雖然 “一個是口服液,一個是口服溶液,兩種產品僅一字之差,但是意義卻大相徑庭。”蘇先生認為,按照國家藥品食品監督管理局的相關規定,藥品生產企業申請人生產的藥品應當與《藥品生產許可證》和《藥品GMP證書》認證證書上載明的生產范圍和許可范圍一致,也就是說,制藥企業只能生產和銷售《藥品生產許可證》和《藥品GMP證書》中規定的劑型范圍內的藥品。否則,就是非法生產銷售藥品。
對于蘇先生的說法,記者從網上點擊查看,發現湖北午時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藥品生產許可證上寫的生產范圍確實是“口服液”,并非“口服溶液”。“口服液”與“口服溶液”是否存在差別,日前記者就此采訪了有關部門。據介紹,對于“口服液”與“口服溶液”分別在國家藥典中藥制劑和國家藥典西藥制劑中做了說明。“口服液”與“口服溶液”最大的差別在于前者是中藥范疇,而后者屬于西藥品種。兩種產品本質不同,因此應當屬于兩種藥品。
隨后,記者就此情況采訪了湖北午時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的相關負責人解釋稱,兩種產品確實不能混為一談,但是他們曾經在2006年向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了申請,該負責人還向記者提供了一份由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2006年5月份登記的變更記錄,內容為同意增加該企業“口服溶液劑”生產范圍。
對于湖北午時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這番解釋,蘇先生又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蘇先生指出,根據國家2005年2月28日公布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六章“已有國家標準藥品的申報審批”第九十條“申請人申請生產的藥品應當與《藥品生產許可證》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載明的生產范圍相一致”。按照此規定,任何一種藥物產品要想在市場上進行銷售,前提是必須先申報藥號,而申報藥號必須是在《藥品生產許可證》中載明的生產范圍內進行申報,該公司提供給記者的生產許可證上增加“口服溶液”的變更是在2006年5月,但是在2005年的時候“口服溶液”的藥品注冊號就已經存在了,“沒有父親哪來的兒子。”這顯然是違反了相關規定。
目前,記者已就此情況向藥監等部門進行了反映,有關人士表示將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