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刺五加”喪失勞動能力向醫院索賠37萬 患者認為,事故發生后醫院未封存問題注射液,應負全部責任
云南紅河“刺五加”事件發生后,“完達山”集團被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其實,早在該事件發生之前,玉溪市就出現過注射刺五加后出現不良反應的情況。兩名患者一名死亡、一名傷殘,而來玉溪旅游探親的香港市民翁培華雖然保住了性命,卻喪失了勞動能力。
事件發生后,醫院未將注射液封存,也未及時上報有關部門,致使院方和患者探究“藥品質量是否有問題”出現困難。如今,“完達山刺五加”已經在云南醫院絕跡,而索賠之路卻遠未停止。在玉溪市兩名受害者分別獲賠十余萬元后,翁培華將玉溪市中醫院告上法庭,索賠37萬余元。昨日,玉溪中院二審開庭審理。
事件回放
39歲的翁培華是香港人,2008年7月她來玉溪旅游并探望弟弟。7月17日,翁培華感到腰部酸痛,玉溪市中醫醫院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癥狀(無其他病)。據翁培華講述,當她住院到第9天時,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注射了刺五加注射液。首次注射后就出現頭痛難忍、皮膚瘙癢等癥狀,但醫院沒有停止注射液的使用。直到第三天,翁培華呼吸困難、重度昏迷。被診斷出膿毒血癥、重度肺炎……一時間突然引發了9種疾病,醫院一度下了病危通知。
她被轉到玉溪市人民醫院進行搶救,在24天的連續搶救后總算保住了生命。但這次事件令她喪失了勞動能力,失去了工作。云南省醫學會做出了醫療事故鑒定,認定玉溪市中醫醫院使用完達山制藥廠生產的刺五加注射液導致翁培華膿毒血癥,感染中毒性休克等癥狀。出現輸液反應后,醫院未及時將涉案藥物送檢,醫院方應為這次醫療行為承擔輕微責任。
翁培華認為,在自己多次出現不良反應后,醫院方都沒有采取積極的處理措施。事故發生后,醫院沒有及時將殘余的涉案注射液進行封存,屬于故意銷毀實物證據。她將玉溪市中醫醫院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共計37萬元。
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醫院方賠償3萬余元。翁培華不服,向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焦點1 與“開遠事件”同源?
昨日,玉溪中院開庭進行二審。翁培華委托了云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主任羅坷作為代理人,羅坷律師曾經作為開遠刺五加事件多名受害者的代理人。他表示,現有證據顯示,該批刺五加注射液正是經“開遠事件”被判刑的張國宏供貨、王汝平檢驗后發出的。“我們不排除另外的受污染注射液流入了玉溪”。他們請求追加黑龍江完達山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完達山)為被告。
醫院方的代理人則稱,開遠事件受害者檢測出的病菌是大腸桿菌,與翁培華血液中的細菌不一樣。因未對針水封存,目前不能對翁培華注射的刺五加作產品質量檢測。除此之外,他們未對此問題作過多陳述。
焦點2 醫院該承擔多少責任?
羅坷表示,醫院應該對翁培華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一審法院僅僅憑鑒定認定“輕微責任”是不妥的。“如果醫院只承擔輕微責任,那誰承擔主要責任?”他認為,翁培華受刺五加注射液傷害,可能是生產環境出問題,有可能是運輸或銷售環節出問題,有可能是醫院用藥出問題,到底哪個環節?這個舉證責任在醫院。醫院未封存注射液、未及時上報,導致不能舉證,就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他還指出,玉溪另外兩例“刺五加”受害患者與翁培華情況相仿,唯一不同的是翁培華去作了醫療事故鑒定。法院判決其他兩名患者獲賠10多萬元。“為什么作了鑒定賠得少,不作鑒定反而賠得多?”
對此醫院叫屈,稱當時沒意識到是針水出問題,導致后面舉證困難,他們愿意賠償。他們認為一審判決定性準確,但遺漏了翁培華在醫院就診的還未支付的6000多元醫藥費。
核心問答
醫院未封存問題注射液、未及時上報
昨日,在合議庭的要求下,醫院請了一位主治醫師作代表。法官就本案的一些關鍵性問題對院方作了提問。法官:翁培華連續3天注射的刺五加是同一批次嗎?
醫院:不太記得了。
法官:醫院當時給翁培華做過“血培養”,發現血液中有細菌。這和刺五加有必然聯系嗎?
醫院:翁培華輸液第三天后出現頭暈嘔吐癥狀,醫生詢問后得知當天吃了一碗涼面,當時還以為是消化系統的問題,為她作了“血培養”。結果發現一種叫“棲冷克呂沃氏菌”的有害生物毒素,而我們醫院從來沒出現過這種細菌。與刺五加的必然聯系現在還不能證明。
翁培華代理人(簡稱代理人):血液本身不會產生細菌,除非被感染了。但這個感染是發生在注射液生產階段、運輸銷售階段還是用藥階段,就要由醫院來證明。
法官:當時你們有沒有懷疑到刺五加針水出了問題?
醫院:當時沒想到。一個月后紅河州開遠(刺五加)事件后,回想起翁培華的癥狀時,才意識到針水可能有問題。
法官:和翁培華注射的相同批次刺五加注射液現在還有保留嗎?
醫院:當時有衛生部門到全省所有有刺五加注射液的醫院調查,我們醫院的所有刺五加注射液都被封查后帶走了。
法官:翁培華出現不良癥狀后,醫院是否對其注射的針水進行封存?
醫院:患者未提出封存,醫院單方去封存不恰當,幾天后護士站就當做醫療垃圾處理了。
代理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患者用藥出現不良反應后,醫院應該將剩余的藥物封存。沒有封存,導致不能對藥品質量問題進行追訴,醫院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法官:翁培華出現不良癥狀后,醫院是否向有關部門報告過?
醫院:當時沒報告,之后醫院里又出現一例不良反應患者,才向國家藥品不良反應檢測網絡反映。
代理人:醫院的義務不是說把情況放到網上,而是向衛生部門及時匯報。如果及時匯報,玉溪市另兩名患者不會受害,開遠7位患者不會受害。
同院案例
被告兩次完達山公司均不擔責
●2007年12月9日,患者高玉瓊遵醫囑接受“刺五加”注射后,即發生心跳、呼吸驟停的反應。家屬于當天將其轉入玉溪市人民醫院繼續搶救,后搶救無效死亡,醫院未及時將注射液封存。
后高玉瓊家屬將醫院、完達山公司、玉溪醫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009年9月,玉溪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由醫院賠償原告各項費用共計17.56萬余元。其他兩被告不承擔責任。
●2008年8月9日,醫院對74歲的患者李金福使用了“刺五加”注射液。沒想到注射僅20分鐘就出現高燒、抽搐等癥狀,隨即休克。后將其轉入玉溪市人民醫院搶救,29天后脫離生命危險,但被鑒定為四級傷殘。醫院未及時封存注射液。
李金福將玉溪市中醫醫院、完達山公司、云南省醫藥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完達山公司辯稱,李金福注射的刺五加與“紅河州刺五加事件”的為同一批次無證據證明,被污染的5件刺五加針劑只銷售到了紅河州。省醫藥公司也辯稱:“原告在注射刺五加時出現藥品不良反應,不等于藥品存在問題。”
今年8月12日,玉溪市紅塔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玉溪市中醫醫院賠償原告各項費用共計14.5萬余元。其他兩被告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