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新生命呱呱墜地,原本是一件美麗而溫馨的事情。然而,近日在廣州暨大附一醫院的產房,卻出現了驚心動魄甚至是悲愴的一幕:孕婦臨產時出現胎盤早剝,危及母子生命,但孕婦堅決拒絕剖腹產,束手無策的醫生在手術拖延一個多小時后,被迫行使醫生處置權,對病人強行進行剖腹產手術。孕婦的命救下了,但胎兒最終因呼吸衰竭而未能留在世上。
為救人醫生強行處置
記者來到暨大附一醫院時,產婦楊某(化名)靜靜地躺在病房里。她甚至說不清,當時為什么會對醫生剖腹產的緊急處置方案如此抗拒。
12月3日早上6時許,懷孕38周的孕婦汕頭籍婦女楊某下體突然流血不止,被緊急轉送到暨大附一醫院。醫生判定孕婦有胎盤內出血癥狀,極可能出現胎盤早剝的現象,建議立即進行剖腹產手術,否則胎兒孕婦均有危險。
孕婦一聽要進行剖腹產便情緒激動,堅決拒絕,要求順產。任憑醫護人員如何說明情況的嚴重性,她就是不接受。與此同時,醫護人員對她采取吸氧、矯正胎心等各種措施緩解胎兒宮內窘迫,但情況很不樂觀。監測顯示胎兒的胎心越來越弱,而產婦下體出血量達約200毫升,情況已經十分危急。
游說工作足足耗了1小時,孕婦的丈夫經醫院有關負責人出面解釋后,已在手術知情同意書上簽字,但家屬的勸說也不能讓孕婦回心轉意。由于孕婦神志清醒,沒有她的簽字,手術仍然不能進行。孕婦的身體越來越虛弱,醫務人員認為病情已經到了不能再拖延的地步,最終醫院決定行使醫生處置權。在得到家屬的再次簽字確認后,強行對孕婦進行剖宮手術。
救與不救都有“險”
3年前發生在北京的“丈夫拒簽字致孕婦死亡”的案例,對醫務工作者來說似乎是歷歷在目。讓參與楊某救治的醫護人員慶幸的是,這樣的悲劇,這次沒有在暨大附一醫院上演。
“好在母親還算平安,這樣的手術對醫生來說風險實在太大。”術后,參與搶救的醫護人員仍然發出了這樣的感慨。
據參加急救的主治醫生李瑞滿回憶,產婦說她生過一個女孩,怕再生一個女孩。剖腹產要兩年后才能再受孕,而且再懷孕風險很大,這個觀念也導致了病人和醫生的“拉鋸戰”。
暨大附一醫院醫務部副主任蔡湛宇坦言,醫務人員決定行使“醫生處置權”時,是冒了很大風險的,從理論上說,如果產婦術后出現問題,醫院將面臨成為被告的風險。
蔡湛宇表示,過去醫生行使處置權,多為患者失去意識無法簽字、又找不到家屬。本次患者意識清醒,她對自己生命健康最有決定權,她自己不愿意簽字動手術,家屬簽字同意在法律上也只能作為參考,這就加大了醫生行使處置權的難度。
關鍵還在醫患互信
今年3月,衛生部出臺新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規定:“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而7月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也提出,“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有業內人士指出,應制定更細致的實施細則,降低醫生因處置決定可能帶來的風險;另一方面,也應加強監管,更好地保障病人的知情權。
廣東易春秋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王旭陽表示,處置權的有效實現,也需要營造一個實施環境。具體到當前,就是要營造“醫患互信”的和諧醫患關系。
王旭陽表示,只有在一個互信良好的醫患關系中,病人才能更好地行使知情權和決定權,醫生才能更好地發揮處置權效能,而不必過多擔心法律風險;反言之,在一個醫患關系緊張的氛圍內,患者對醫生極度不信任,醫生人人自危,看著病人病情惡化也不愿承擔風險。這樣的情況下,知情權、決定權和處置權勢必進退失據。本報記者 李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