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際紅從法律角度進一步提示,部分企業與網絡公關公司“聯姻”,還可能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比如雇傭‘水軍’詆毀競爭對手的商譽,就涉嫌用不正當競爭的手段,侵害競爭對手的名譽權。”他指出。而偽造“新華社”刪帖函一事,更被中國互聯網協會相關負責人指為“直接觸法”。陳際紅也認為,用偽造“新華社”的印章和文件來達到刪帖目的的行為,已經超越了“灰色”公關的范疇,而直接觸犯了《刑法》第280條的規定。“一旦查證這一行為屬實,偽造者及其所屬公司的主要負責人,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蔡國兆的報道因一份假冒的“新華社”函被刪,無論幕后造假者是網絡公關公司、企業自身還是另有其人,在劉軍看來,企業自身都免不了要被法律調查。他根據行業經驗透露,一些企業與大型公關公司合作,即使自身沒有違規意圖,但在實際操作中,大型公關公司以“包工頭”的角色將具體業務“發包”給中小公司的情況,屢見不鮮。“在一包二包三包之后,一些企業已難以掌握業務被放在了何處,也難以控制某家公關的運作手法。”他說。
若此情況屬實,當網絡公關由“灰色”走向“黑色”,企業的違法風險不可能不高。
部分企業借網絡公關公司來試圖操控輿論,或與競爭對手在網上展開廝殺,也使有意無意間充當了“角斗場”的網絡平臺,其自身的公信力面臨危機。
在蔡國兆的報道被刪之后,劉軍曾以“天藍”為筆名,發表了一篇名為《警惕“狼文化”演變成“流氓文化”》的文章。他提出,企業的銷售團隊倡導“快、準、狠”地抓住客戶,本身沒有錯,但應該有所為、有所不為,一旦為了利益而無不可為,就難逃從“狼文化”演變成“流氓文化”的命運。“我們業內都清楚,只要熟悉了那一套運作手法,在網上‘搞死’一個競爭對手輕而易舉。”劉軍透露,他在從業期間,曾給另一家知名空調公司做過公關代理,而這家公司選擇“投網絡”,多少有點“逼上梁山”的意味。“因為網上充滿了‘進攻派’,一夜之間你的負面信息就會鋪天蓋地。”他告訴記者,“你不主動出擊,對手就會瘋狂地對付你。”
這似乎意味著,在網絡公關作為一種不正當競爭的手段,被企業或個人在虛擬世界里廣泛采用的時候,任何不想坐以待斃的企業或個人,就必須花錢來投入這場網上“混戰”。姜奇平指出,本來作為一個公共空間的網絡平臺,如今恐怕日益成為企業私益的角斗場。劉軍也慨嘆,不正當的網絡公關行為,使網絡世界顯得烏煙瘴氣,真相越發撲朔迷離。
“尤其對一些地方性網站和小網站而言,在‘家家都作惡’的趨勢下,不‘作惡’恐怕也難以生存了。”劉軍說,而必須為此埋單的公眾,終有一天會把損害倒回到網絡自己身上。“一旦公眾對網絡產生了信任危機,整個互聯網行業就將面臨危機。”
從暗箱到陽光:
一條針對“惡之花”的規范之道
在網絡世界中,公關現狀何以會亂象頻仍?受訪的法學專家和傳媒專家大多認為,規則缺失、監管真空和商道淡薄,是催生這朵“惡之花”的土壤和養料。
如姜奇平指出,企業-網站-公關三者,目前之所以能夠在局部結成不講社會責任的商業關系,并非網絡本身所致,也不是網絡公關的單一責任,而是網絡世界的“規則缺失”造成的。而此處的規則,既包括行業規則,也包括法律規范。
“網絡是第四媒體,同樣應當遵守媒體關于新聞報道的行業規則。”陳際紅認為,客觀、公正、平衡,不得違反法律,在被傳統媒體恪守的同時,在網絡媒體中也應該得到遵守。“但是,審視目前的狀況,部分網站為了追求點擊率和經濟利益,和網絡公關公司共同操縱網絡輿論,誤導公眾,體現的正是其對媒體行規的生疏與淡薄。”但是,由于我國尚未制定《新聞法》,對媒體報道的管理主要仍由行政手段來完成,因此對網站這一新興媒體的制約力,是有限的。
此外,中國互聯網協會相關負責人在受訪時表示,近幾年來,網絡對現實生活的滲透超乎想象,而包括“網絡公關”在內的新生事物,尚未來得及進入法律規范的視野,處在法律監管的“真空地帶”,也是導致其運作亂象的一大助推力。劉軍同樣認為,我國互聯網的發展非常之快,但漏洞也無比之多,無比之大。“而相關司法從制訂到執行,都非常落后于網絡發展的需要。”他表示,“就算出了事,大多由工信部門出面調停,最多罰款了事,才讓一部分群體在網上無所顧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