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拆遷后原地拔地而起的樓盤。攝影/本刊記者 王黎明
圖為拆遷前陳松庭住所一角。
強制拆遷,陳松庭房屋遭到破壞。圖為房屋當時被破壞景象。
圖為當地媒體拍攝強制拆遷現場。
陳松庭仍在期盼中苦苦等待。
中國質量萬里行雜志
本刊記者 王黎明
強制拆遷,財產被毀
陳松庭今年74歲,數十年來一直從事花木盆景的種植經營。1985年11月起,先后取得溫州市鹿城區楊府山山下后巷2729.51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并在該塊土地上建造房屋,種植栽培各類花木盆景。
記者調查發現,2002年9月28日,溫州市國土資源局將該市新城中心區4號地塊83畝土地以協議價每畝10.5萬元出讓給溫州新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城公司”)。同年9月30日,新城公司將該地塊以每畝73.5萬元轉讓給溫州嘉鴻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鴻房開”)開發商品房。陳松庭的房屋及盆景種植場恰巧位于該地塊。
陳松庭向記者介紹說,由于該地塊涉及多戶居民及盆景種植場,2002年12月7日,嘉鴻房開專門召開了一次拆遷動員大會。在會上,嘉鴻房開向全體被拆遷戶宣讀了該地塊拆遷安置補償有關規定,并將打印成冊的《新城中心區4號地塊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有關規定》當場分發給被拆遷戶。
溫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人胡煥琳,在動員大會上肯定冊子上的拆遷安置補償規定是符合市政府政策規定的,并稱已報市拆遷辦備案。
當時,陳松庭認為嘉鴻房開已承諾妥善安置補償,又有政府部門負責人在場表態,可信度較高。在尚未與嘉鴻房開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前,陳松庭依然有序地經營著自己的花木盆景生意。
2003年7月8日,嘉鴻房開與陳松庭簽訂拆遷安置臨時協議。簽訂之前,陳松庭感到臨時協議有諸多疑竇——行文模糊,沒有具體的安置補償內容,整個協議只給被拆遷人一個明確的信息——將房屋先行騰空,便于嘉鴻房開拆遷。而按規定,房屋拆遷前要簽訂正式拆遷協議。
嘉鴻房開有關人士對陳松庭解釋說:“因你的建筑物有些是違章建筑,安置補償難以確定,等違章建筑有關證據提供齊全,嘉鴻房開就與你簽訂正式拆遷協議。”
對此,陳松庭感到有道理,便與嘉鴻房開在臨時協議上補充了三條補償內容后就簽字了。臨時協議約定:轉為正式拆遷安置協議的期限為一個月。
臨時協議簽訂之后,陳松庭便著手搜集有關自己違章建筑的證據。據了解,為了使舊城改建工作順利進行,溫州市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有關違章建筑的安置補償規定,某些年限的違章建筑也能獲得安置補償。陳松庭將自己搜集的有關違章建筑的證據交給嘉鴻房開,簽訂正式協議時卻發現自己的房子面積整整少了163平方米,陳松庭要求嘉鴻房開糾正錯誤時卻遭到拒絕。
后來,嘉鴻房開就拒絕與陳松庭簽訂正式安置補償協議,并揚言要強制拆除。至此,陳松庭感到自己上當了。
陳松庭自知不是嘉鴻房開的對手,便向溫州市房管局求助。2003年8月20日,陳松庭書面請求溫州市房管局予以行政干預,督促嘉鴻房開重新測量房屋實際面積,與其簽訂正式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如要強制拆除房子須經法定程序,并進行公證保全證據。
令陳松庭意料不到的是,等來的卻是“強制拆遷”。
2003年9月16日,嘉鴻房開開始拆除陳松庭的房子。拆遷引起了當地媒體的關注,溫州電視臺聞訊趕到現場拍攝。
陳松庭眼看著自己的房屋在巨型鏟車下坍塌,數萬株名貴花木盆景被毀。
官司敗訴,安置無期
房屋被毀為日后的安置補償設下了巨大的障礙。
陳松庭房屋產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為950.05平方米,為合法建筑面積;違章建筑經溫州市規劃局分別于1990年和1998年鑒定的211.99平方米,經溫州市國土資源局行政處罰和市規劃局確認補辦的691.99平方米,還有建于1988年的地下室54.17平方米,以及建于1998年以前的821.31平方米,合計為1779.46平方米。
4號地塊其他拆遷戶均于2005年前得到了安置補償,搬進了新居,但陳松庭至今仍未得到他所期望的拆遷補償和安置。
2008年7月16日,陳松庭向溫州市拆遷辦申請裁決。當年12月4日,溫州市房管局做出《關于對溫州市龍灣蒲州松庭花園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裁決》(以下簡稱“裁決”)。
“裁決”只確認由嘉鴻房開補償安置陳松庭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積950.05平方米,而對其合計為1779.46平方米的違章建筑不予安置補償。
面對這個“裁決”,陳松庭感到不公平:鄰居的違章建筑均獲得了安置補償,自己為啥得到的卻是“零”補償?
對于此次“裁決”,嘉鴻房開也不滿意。
“陳松庭的合法產權,市國土局已進行過貨幣補償安置,如果我們再給他補償的話就屬重復安置了,我們正在向市法制辦提出行政復議,要求撤銷此‘裁決’。只要陳松庭拿出違章建筑的真憑實據來,由市房管局和市拆遷辦認可后,即使我們自己沒有剩余房子了,我們到市場上去買過來也要為他安置好的。”嘉鴻房開吳總接受記者采訪時表態。
陳松庭對記者說:“經查詢,市房管局做出這個‘裁決’的主要依據,竟然是嘉鴻房開提供的一份由該公司擬定的‘嘉鴻花園改建工程拆遷戶違章(法)建筑調查登記表’。”
該登記表顯示,陳松庭的1779.46平方米違章建筑均建于2000年以后,這個時間與陳松庭提供的時間有很大的出入。
陳松庭質疑:“房屋建于1988年,地下室是合法建筑整體的組成部分,當然也建于1988年,而溫州市規劃局卻將地下室鑒定為2001年建造,違反建筑常規鑒定結論。”
孰是孰非?為此記者采訪了溫州市規劃局,未能了解到該登記表的詳細制作過程。該局法制科一位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當時制作該登記表的人員已不在局里任職了。”
“公司從來沒有說不給陳松庭補償,我們也曾經提出過給陳松庭一次性貨幣補償2700萬元,但陳松庭總是不接受,口口聲聲要去告我們,我們也只能奉陪到底。”嘉鴻房開吳總接受記者采訪時一再強調,公司與陳松庭之間談不攏的原因是“差距太大”。
實物被毀也招致陳松庭輸掉了花木盆景官司。
在花木盆景被毀之前,陳松庭請擁有評估資質的溫州市花卉盆景協會和溫州市盆景藝術家協會進行了評估,庫存盆景總價值為1564萬元。
據陳松庭介紹,此前,嘉鴻房開與陳松庭商量花木賠償事宜,嘉鴻房開愿出價500萬元予以補償。但他依照花卉行業的相關規定,要求補償總價值的40%,且花木全部歸他所有,最后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為此,陳松庭以毀壞花木為由起訴嘉鴻房開。在法院庭審中,嘉鴻房開也出示了一份毀壞花木評估書,評估總價值卻為61.4萬元,評估單位是溫州市市政園林局園林綠化處。陳松庭向記者介紹說,園林綠化處沒有評估資質。然而,法院采信了市園林綠化處的評估書。由于實物被毀,無法重新鑒定評估,陳松庭輸掉了這場官司,花木盆景被毀僅僅獲賠61.4萬元。
兌現安置補償:政府的權利與義務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溫州市新城中心區4號地塊中的陳松庭所屬地塊,一段時期內同時出現兩本土地證。陳松庭于1998年12月11日依法取得1347.3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2002年10月20日又通過出讓取得306.02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然而,2002年12月3日,嘉鴻房開又取得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為此,陳松庭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2004年7月28日,浙江省政府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撤銷嘉鴻房開持有的這一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省政府撤銷我們的土地證后,我們整整停工了一年時間,單個項目損失就達上億元。”嘉鴻房開吳總對記者說。
采訪中記者調查發現,溫州市房管局于2003年8月10日向嘉鴻房開頒發了《房屋拆遷許可證》。
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九條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的基礎上作了詳細地闡釋和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是指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文件”;“拆遷方案應當對臨時周轉用房和用于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做出安排;需要新建安置用房的,應當提供安置用地批準文件”;“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按照拆遷預算的百分之八十確認,專戶儲存,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價計入;不足部分由拆遷人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補足。”
溫州市房管局拆遷辦公室主任滕榮凡對記者說,向嘉鴻房開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并不違法。當記者要求查閱相關頒發的前置條件時,滕榮凡表示:“負責人不在。”
溫州市房管局局長張純一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他了解陳松庭的事情。但對于陳松庭多年未得到安置的問題,張純一并未正面回答。
除了多年得不到妥善安置的問題,陳松庭還有很多疑惑:新城中心區4號地塊還有拆遷戶未獲得妥善安置,該地塊上建造的樓房為何早已售罄?溫州市房管局明知嘉鴻房開沒有全部安置補償被拆遷人,為何早早地將6000萬元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安置補償保證金)全部歸還拆遷人嘉鴻房開?
溫州幾位法律界人士認為,陳松庭可以請求溫州市人民政府責成嘉鴻房開履行合同。因為市政府在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第九條中已約定:乙方(土地受讓方)應按照溫州市政府有關規定,負責本合同項下出讓地塊內的拆遷、安置補償等工作,并承擔由此而發生的各類費用。同時按合同法的約定,嘉鴻房開有義務按照市政府有關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現在該公司不履行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義務,市政府有權利也有義務責成嘉鴻房開履行該地塊拆遷安置補償的義務。
現今,被廣為關注的“溫州安置房事件”似乎平靜下去了,但該如何規范拆遷安置?又該如何妥善安排多年未被安置的拆遷戶呢?
采訪最后,溫州市房管局拆遷辦主任滕榮凡向記者提供了一份簽發日期為2009年5月21日的文件,該文件全稱為《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溫州市區在外過渡五年以上被拆遷戶住宅安置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拆遷人“應會同市房管部門多渠道調劑異地住宅安置房源,優先用于解決在外過渡五年以上被拆遷人的住宅安置。”
有了這個意見的實施,在外借住多年的陳松庭似乎看到了一絲曙光。陳松庭告訴記者,他在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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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安置房”事件
3月23日,一個網絡熱帖曝光溫州市舊城改建指揮部的一份內部文件,由此牽出溫州“安置房”事件。這份文件顯示,在溫州鬧市區黃金地段,共有143套安置房被預先出售,其中大多被溫州官員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暫定價”購買。
5月22日,溫州市紀委通過媒體公布處理結果:
一、經杭州恒基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和浙江恒信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對143套剩余房進行逐套評估,并經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綜合平均價為每平方米11549元。
二、舊城改建指揮部負責在2009年5月底前通知購房人,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的價格,在6月底前完成結算和繳款工作。
三、市舊城改建指揮部必須嚴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確定的處理意見執行,購房人對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的價格不接受的,雙方可以依法解除購房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