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段修健)市民楊女士購買了一款終身壽險和醫(yī)療附加險,近日卻被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銷附加險合同。
原告恒安標準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簡稱“恒安標準人壽”)北京分公司稱,因打印該合同時設置指令出錯,現金價值表與在保監(jiān)會備案的不同,雙方對合同存在重大誤解。
被告楊女士則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
目前,該案尚在審理中。
保戶希望得到解釋或補償
2009年12月,市民楊女士向“恒安標準人壽”北京分公司投保“恒安標準健康是福終身壽險”(簡稱“健康是福主險”)和“恒安標準附加健康是福長期醫(yī)療保險”(簡稱“附加醫(yī)療保險”)。保險合同于當月29日生效,楊女士在主險部分每年交費1500元,附加醫(yī)療保險部分每年交費2730元。
楊女士稱,今年1月,她接到通州法院傳票,得知恒安標準人壽提起訴訟,以“打印錯誤”為由,要求撤銷與自己簽訂的附加醫(yī)療保險合同。
楊女士認為,保險合同是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手續(xù)合法,自己一直按期繳費,不存在對合同內容的重大誤解。“此前,恒安標準人壽通知修改合同,未作出合理解釋,也從未商量補償事宜。”楊女士要求,繼續(xù)履行該份合同。
保險公司稱“愿意和解”
恒安標準人壽北京分公司負責人稱,公司在打印楊女士所購“附加醫(yī)療保險”現金價值表時,設置了錯誤指令,致打印出的合同條款中現金價值演示表,比在中國保監(jiān)會備案的現金價值表高出50-70倍。
該負責人承認,公司方面出錯,但未對客戶造成損失,合同更改后可繼續(xù)履行。客戶也可選擇退保,公司全額退費,“其實全額退費就是一種補償”。
公司法務部張女士稱,此前多次與楊女士商談,雖未達成一致,但愿意“在雙方能夠接受的前提下”與楊女士達成和解。
目前,該案仍在審理中。
■ 影響
“錯誤保單”北京僅10余份
恒安標準人壽北京分公司該負責人稱,2010年7月,公司發(fā)現“打印錯誤”的合同后,當即暫停銷售該產品并修訂相關內容。北京分公司有10余份合同涉及此情況,全國情況暫不清楚。
該負責人建議,相關投保人可將合同交由公司修改,然后繼續(xù)繳費履行;也可申請退保,公司予以全額退款。目前除了楊女士外,還有1名客戶不在國內難以聯系,其余客戶都已接受公司解釋,選擇前一種方式解決。
30年期相差近300萬
該案訴爭的醫(yī)療附加險中規(guī)定,楊女士每年交費2730元,繳費期限30年,保險金額為15萬元。若期間內,保險公司未給付保險金,依照現合同中的現金價值表,楊女士在第10個、20個和30個保單年度選擇退保時,分別可獲得29851.5元、845617.5元和291.6336萬元。按照保險公司所指的正確現金價值表,與上述年限對應的為1093.5元、15487.5元和35608.5元。
■ 說法
客戶可選擇改合同或退保
北京市億達律師事務所陳同瑜律師認為,此案關鍵在于保險公司是否能證明簽訂合同時意思表示錯誤,否則不能認定為重大誤解,合同不能撤銷或變更。同時,保險公司還要證明其認為正確的全部材料與在保監(jiān)會備案內容一致,以確定兩者是同一產品。
首都經貿大學金融學院保險系教授庹國柱稱,人為疏忽或計算機錯誤都有可能導致保單出錯,按照規(guī)定,保險公司發(fā)現后可以進行更改,以在保監(jiān)會的備案為準。客戶若不接受可選擇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