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最大健身俱樂部“力美健”《會員守則》中多條規定涉嫌霸王條款。此報道引起廣東省工商局高度重視,省工商局逐條批駁力美健《會員守則》中的霸王條款。
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去年11月,國家工商總局發布并施行《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矛頭直指霸王條款。目前省工商局已把“力美健事件”作為貫徹落實《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典型案例,并借此打響5月份消費者維權活動的頭炮,事件已進入調查階段。
明文形式能掩違法本質?
針對本報報道,5月10日“力美健”在其官方網站登出自辯性質的所謂“溫馨提示”:“力美健對于會員的服務承諾以及和會員之間的約定,都以明文形式包含在會員的《入會申請表》、《會員守則》等書面條款中,并加蓋了公司的有效印章,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為依據,徹底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即將成為會員的朋友們,請提高法律意識,充分理解各項條款內容,再行決定是否提交入會申請。以避免在入會之后因為條款誤解對力美健產生矛盾和爭議。”
對于這則“溫馨提示”,嶺南律師事務所的唐明律師認為“非常可笑”。他表示:“為了避免造成不公,世界各國的《合同法》都設置了合同無效制度,即如果合同內容違法,那么合同便是無效的。力美健妄圖以所謂‘明文形式’、‘有效印章’來掩蓋霸王條款的違法本質,是對法律的無知?磥恚嬲枰‘提高法律意識’的恰恰是力美健自己。”
25條規定中9條有問題
省工商局在分析中認定,力美健《會員守則》的25條規定中,有9個條款含有明顯的免除自己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和排除消費者權利的內容。
對于《會員守則》第2條規定的“會員在運動中因身體不健康而引起一切損傷及后果,相關責任由會員自負。”省工商局市場處認為:“俱樂部對于會員在運動中因身體不健康而出現的損傷等負有及時指導和處理等責任,按照條款中的規定,俱樂部免除了自己造成會員人身傷害的責任和對提供的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屬于無效的免責條款。同時,也違反了國家工商總局《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的相關規定。”
轉名費600元顯然太多
對于消費者在會員卡式消費中面臨的“轉名”、“轉會”等問題,根據省工商局的這份分析文件,消費者有轉讓會員卡的權利;而在特殊情況下俱樂部能否單方面讓消費者轉會,則應尊重消費者個人意愿。
力美健《會員守則》第17條規定:“若會員因特殊原因需轉名時,必須在購卡三個月后方可轉名,并支付600元的轉名費,所贈送會籍月份不得轉讓……”
對此省工商局市場處明確表示:“會員轉名,相當于會員將自己的債權進行轉讓,是會員的合法權利。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轉讓只須通知債務人。因此,俱樂部可收取一定的工本費,但轉名只需在電腦上操作,并進行換卡就可以了,收取600元轉名費顯然太多,無疑是加重了會員的責任!稌䥺T守則》該條款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
不能強迫消費者轉會所
消費者在會所倒閉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款?
省工商局對此也予以明確解答:所屬的會所若因故而無法再為會員提供服務,本身就表明會所不能按合同履行義務,而“為會員轉至力美健健身俱樂部旗下的其他會所”也不是會員的初衷。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款(“當事人一方有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以及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賠償損失”),會員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請求損失賠償。此外,強迫消費者轉換會所的行為,也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和(三)款的規定。
俱樂部解除合同應退款
力美健《會員守則》最受消費者詬病的,就是“無需預先通知會員及做出任何賠償”、“不做任何退款及補償”等內容。對此,省工商局明確表示:以上規定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力美健《會員守則》第6、7、14條反復出現了“不做任何退款及補償”的規定,第15條則稱:“會員同意不管其是否使用過設施,入會后,訂金、入會費與會員費等費用都不會因為任何原因退還”
省工商局市場處認為: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俱樂部可以解除合同,但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的規定,俱樂部應當退回沒有提供服務部分的費用。力美健《會員守則》中這條款,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六)款的規定。
變更合同應雙方協商一致
對于力美健《會員守則》第4條規定:“本俱樂部對所有課程有更改或取消的權利,并無需預先通知會員及做出任何賠償。”省工商局市場處認為:更改或取消課程相當于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如需要變更和解除合同,應當由雙方協商一致。
因此,省工商局認定,力美健《會員守則》該條款排除了會員依法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權利,同時還規定無需通知會員及不做任何賠償,除違反《合同法》外,還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和第(三)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