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官司牽出交通保險幾多奧秘
本報記者 白 皓
如果不是兩年半前在飛機上的受傷,汪陵奇現在應該在四川省成都市的一個建筑工地上,專心幫助父親打理生意。如果沒有因為受傷引發的這場官司,汪陵奇也不知道自己購買的交通保險還有這么多的“奧秘”。
2008年4月22日晚9點,汪陵奇乘坐華夏航空的G52615次航班從重慶飛往貴陽出差,飛行途中使用洗手間時,遇到氣流顛簸,不小心撞在了洗手間折疊門的角上,當場眼鏡片破碎刺傷左眼,下飛機后到醫院檢查、治療,最終左眼失明。
記者看到,汪陵奇2008年4月17日在貴陽機場購買了4份相同的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每份保費25元,保額為45萬元,保險期為15天。
汪陵奇認為自己是受到了意外傷害導致失明,保險公司則認為他涉嫌“騙保”。在事發后兩年多的時間里,汪陵奇多次往返于成都和貴陽之間,經歷了提起訴訟、一審敗訴、繼續上訴、依然敗訴的過程。
汪陵奇說,現在,自己希望保險公司在全國規范內,規范交通保險的銷售行為,讓老百姓能明明白白地購買交通保險。
1個人面對12家保險公司的“共保體”
在汪陵奇4份同樣的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單上,中國青年報記者看見,每份保險單的右下角都印有12個紅色印章,分屬于12家不同的保險公司,這意味著有12家保險公司共同承擔起汪陵奇的保險責任。
2009年6月19日,汪陵奇在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起訴12家保險公司,這12家保險公司分別是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公司、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和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
“就是我一個人和12家保險公司‘共保體’的抗爭。”汪陵奇說,在買保險的時候,自己沒注意一份保單會涉及那么多保險公司,發生糾紛后,才感覺到同時面對12家保險公司的壓力。
事實上,航空意外保險或者交通保險(航空意外保險的替代產品——記者注)“共保體”成立的初衷,是壽險公司為抵御惡性競爭而形成的聯盟。一些城市的“共保體”跟機場和機票代售點簽訂協議,只能銷售“共保”的航空意外保險或交通保險,如果發現代售點私自出售其他保險公司的航空意外保險替代品,將對代售點給予嚴厲處罰。
一位保險業人士透露,由于航空意外保險或者交通保險的利潤巨大,各家保險公司的爭奪非常激烈,在已經形成的“共保體”中,各會員單位依據各自的市場份額,分享收益并承擔風險。
法學界對于“共保體”經營航空意外保險或交通保險的詬病,從“共保體”產生的那一天起,就沒有停止過。
在一些律師看來,在巨大的利潤面前,“共保體”統一銷售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違法行為,“共保體”的存在,制約了保險公司之間的服務、價格競爭,而另一方面,在購買保險的個人與“共保體”發生糾紛時,往往“共保體”會處于強勢地位,其背后的保險行業協會也會發揮作用。
汪陵奇的二審代理律師李濱,曾于2009年1月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公開航空意外保險收取的保費數額和支付賠款數額,同時公開“共保”方式銷售航空意外保險的起始時間和具體經營主體。中國保監會在2009年2月3日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保監督公開(2009)1號》文件中,公開回復說明:2004年至2006年,全國航空意外保險共收取保費6.6億元,支付賠款1140多萬元。
同時,文件的第三條顯示:保監會成立后,確實發現部分地區存在通過“共保”方式銷售航意險(航空意外保險——記者注)的情況,并已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采取了整頓規范的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
機場買保險難見保險合同
在汪陵奇提供的保單上,記者看到保險金額一欄寫著:飛機人民幣45萬元整、火車人民幣3萬元整、輪船人民幣2萬元整、汽車人民幣2萬元整。保單的背面寫著“未盡事宜以投保的相關交通工具乘客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為準”。
在購買保險時,汪陵奇沒有看到具體的保險合同條款,“賣保險的沒給我看,我也沒找他要。”
“是不是我在飛機上發生意外,能賠給我45萬塊錢?”發生理賠糾紛后,汪陵奇很疑惑,“12家公司我又該以哪家公司的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為準?”
一審律師為汪陵奇支招:尋找12家保險公司的航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哪條對你有利就用哪條。
一審時,汪陵奇找了一家自認為對自己最有利的保險合同條款,看后發現,自己一只眼睛失明的情況只能按照保額的30%賠償,也就是4張保單賠款總額最多為54萬元。
“我交錢買保險就算跟保險公司簽合同了,但合同到底是什么樣的?”一審敗訴后,汪陵奇決定,一定要問清楚自己買的這份保單的保險合同到底是什么,出了事以后12家保險公司到底按什么樣的責任劃分為消費者理賠,“否則別的坐飛機的人也是稀里糊涂地就買了保險”。
2010年9月29日,汪陵奇向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貴州監管局(以下簡稱“貴州監管局”)發函,請求依法進行信息公開。
在貴州監管局2010年10月25日《信息公開事項答復書黔保監公開【2010】1號》的回復中寫道,“各保險公司當時承擔保險金額的比例,可向相關保險公司咨詢。”根據汪陵奇提供的保單,該保單所使用的保險條款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任我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自助式)》。
在答復書的附件里,汪陵奇第一次看到了自己購買保險的合同,也第一次看到了合同中的一個條款:在任何時間點上,保險人在本保險項下對同一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不超過兩份保險的保險金額。
“合同已經約定了不超過2份保險,買保險的時候為什么同意我買4份?”汪陵奇很郁悶,自己時常會在機場買100元保險,“原來有一半的錢是在違約購買。”
2010年12月8日,記者來到貴陽機場,在保險銷售柜臺前,記者看到幾乎所有準備登機的旅客買保險時,都沒有要求查看保險條款。記者按照一份在售的航空保險請工作人員提供相應的保險條款,工作人員告知記者暫時沒辦法查看具體條款。
“希望大家買保險前都看清保險條款,心里有數,也希望保險公司在賣保險時,能主動提供保險條款,誠信經營。”汪陵奇說。
是我“騙保”,還是你“拒賠”
汪陵奇的理賠道路之所以走了這么長時間,是因為保險公司認為他涉嫌“騙保”。
2010年8月30日,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汪陵奇訴訟請求,10250元訴訟費由汪陵奇承擔。南明區法院認為,汪陵奇2008年4月22日眼外傷的原因及致盲的因果關系不能夠作出判定,原告訴請因證據不足,得不到支持。
汪陵奇認為,事故發生在特殊的狹小空間里,自己已經竭盡所能地提供了左眼失明的司法鑒定,對于事故發生過程也進行了陳述,完成了《保險法》規定的舉證責任,一審法院強加給自己過高的舉證責任。
2010年9月,汪陵奇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2010年12月1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二審的庭審過程中,當事雙方就汪陵奇的“是否屬于意外傷害””、“是否涉嫌騙保”展開辯論。
12家保險公司提出拒賠的理由主要有四點:一、事發時沒有目擊者證實,傷者有可能“自傷”;二、汪陵奇曾于2008年3、4月期間在重慶、四川、貴陽購買過8張保險單,購買多份保單有重大騙保嫌疑;三、汪陵奇2008年3月10日左眼曾經受過外傷;四、通過司法鑒定的模擬試驗,認為汪陵奇左眼失明“難以用2008年4月22日在飛機上所受外傷解釋”。
汪陵奇認為,飛機上使用洗手間是一個私密行為,不可能存在目擊者;購買多份保單是自己的習慣,也向法庭提供了2008年4月22日受傷之前坐飛機購買多份保單的證據;2008年3月受傷后,經過四川大學華西醫院治療,已經基本恢復。
對于司法鑒定結果,汪陵奇說,模擬實驗是在飛機靜止時進行,不具備參考性,且個人對飛機顛簸的反應不同,鑒定結果缺乏可比性,自己不能接受。
12月16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汪陵奇獨自一人在洗手間時受傷,沒有人目睹受傷過程,故華夏航空稱汪陵奇自己在洗手間不慎將眼睛撞壞的陳述,不予采信。
二審法院認為,結合雙方舉證情況,12家保險公司提供了與汪陵奇陳述相反的證據,證明上訴人在飛機上受傷不屬于意外傷害,上訴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自己的意外傷害事實,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相應法律后果。
現在,汪陵奇還在尋找貴州省外的鑒定機構,對自己的傷情進行重新鑒定,之后再繼續申訴。
汪陵奇已經向南明區人民法院提起另一個訴訟,要求12家保險公司告知各自所承保的保險金額,一審將于1月13日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