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記者 彭維國
春節臨近,商家紛紛打出“低價”、“促銷”、“優惠”的招牌招徠顧客,“買200送200/150/80”的各種優惠滿天飛。消費者感覺享受了很大實惠,但在購物過程中,不少人卻遭遇“券”之困擾,因為所謂的優惠附加了很多不合理的條件,變相侵害了消費者權益。
現象:使用優惠券 限制真是多
元旦中,市民陳先生去蘭州一家新開的商場購物,看到消費送禮券的廣告,他就購買了一些東西,收到了500元的禮券。由于當天人很多,陳先生打算過幾天再來用券買東西。1月3日是禮券的截止日期,陳先生來到商場打算把券用掉。但他轉了好幾圈,也沒有買上東西,因為使用禮券竟然有很多限制。陳先生看上了一頂單價60元的帽子,禮券的面值是100元,他想用一張券再添20元買兩頂帽子,可營業員卻說不行,因為一張券只能買一件商品。無奈之下,陳先生只好用面值百元的禮券買了一頂帽子。在營業員開的票上,卻寫著單價100元。后來,他又看上一雙可以打8折的鞋,不料交款時營業員卻說券不能享受打折,并且商品不能退還。而更讓陳先生生氣的是,他看上了一個包,當他用券付款時營業員卻說這款包不收券。這讓陳先生很氣憤,不收券為什么不明示?
業內人士:消費者再精也精不過商家
記者注意到,近段時間的廣告上,“滿200送200”、“滿200送260”的誘人詞語很多。為了弄清優惠券中的奧秘,記者請教了相關商業專家。
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消費者再怎么精打細算也“精”不過商家,“買100送50”、“滿300送300”等送優惠券的促銷手法都是為了招徠顧客進商場消費。而商品定價也非常巧妙,199、299、399……迫使顧客想獲得優惠券就必須湊足整數,形成一種循環購物,否則就被“擋”在贈券門外,這幾乎成此行業默認的潛規則。而這些券上都印著“最終解釋權歸商家的”字樣。同時,商家在優惠券的使用上設立了很多限制,許多打折商品是不能用券購買的,能使用優惠券的商品往往是高價商品。
■揭秘
返券促銷暗藏陷阱
省消協一位工作人員介紹,打折返券在學術上叫做“利誘性銷售行為”,從某種程度上講,它有著積極有益的一面。但不正當的利誘性銷售行為——比如謊稱有獎而實際無獎的有獎銷售行為,為了處理滯銷的質次價高商品而以其他額外利益來轉移消費者的注意力——則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目前,這種優惠券使用全是由商家自己定規矩,名義上是讓利消費者,實際上在變相侵害消費者的利益。這種活動應該在工商管理部門申請備案,才符合促銷活動的規定。
記者在消協了解到一些不良商家返券促銷內幕,主要有:先抬價后返券。商場在返券促銷之前先把商品的價格提高,這是一種價格欺詐的不合法行為;二是打折商品不提供本屬正常的售后服務。事實上,無論是正價商品還是促銷商品,出賣人都負有保證商品質量的責任;三是設立“最終解釋權”,用以規避責任;四是返券限定條件使用,在代金券的使用時間、使用范圍、使用方式上設立重重限制。這種規定實際上是在打法律的擦邊球,雖然沒有違反法律,但卻是一種有違誠實商業倫理的行為。
■相關新聞一
果蔬缺斤 紙箱超重
幾天來,本報新聞熱線先后接到部分市民反映,他們在市場上購買蔬菜水果時,常常遭到不良商販以次充好,短斤少兩坑害。
記者 曾梧桐
問題:短斤少兩 以次充好
家住七里河區蘭石廠附近的張老太稱,前幾天,她到小區附近的蔬菜市場買菜,選了幾樣蔬菜后按照商販稱的重量交了錢。后來,她發現6斤的茄子只有5.3斤,8斤的洋芋只有7.4斤,4.2斤的黃瓜只有3.6斤。她便找到攤販論理,攤販覺得理虧,給她補齊了分量。
曹師傅家住廟灘子,幾天前,他到附近市場上的一個流動攤販處買了20斤靜寧紅富士蘋果。回家一嘗,發現蘋果發酸,水分不足,于是到市場上找商販退貨。沒想到不到40分鐘,該商販就不知去向了。后來他才知道,自己買的不是紅富士蘋果,也不是靜寧產的。
前幾天,市民楊女士從一水果批發商那里花60元買了一箱重量為15公斤的梨,每斤2元,比市場零售價便宜許多。回家后,她發現箱子里特別濕,撕破后看到底層紙板竟浸著水,還藏有沙子,包裝近4斤。由于沒有購物憑據,加上紙箱已損壞,楊女士只好忍氣吞聲。
提醒:節日消費要謹慎
春節快到了,蔬菜、水果是每個家庭必買的。在此本報提醒市民:購買蔬菜時應盯好秤,必要時通過市場內的公平秤進行復秤,以便發現問題及時得到處理;購買水果時,最好能通過眼看、手摸和口嘗來加以鑒別,以免僅憑商販的一家之言和自己的視覺而買到不如意的東西。
另外,購買紙箱裝的水果時,最好對除去包裝后的水果進行稱重,以免上當。
相關新聞二
打折商品 好買難退
春節即將到來,不少商家給打折商品標上“打折商品不退不換”等字樣促銷。購買了這些商品后,消費者往往會遇到質量問題難以退換的問題。
記者 曾梧桐
反映:折扣產品退貨難
近日,記者查看本報新聞熱線來電記錄,找到幾條購買了打折商品出現問題后難以退換的反映。在此類投訴中,有關服裝、皮鞋等的糾紛比較多。
去年3月份,許師傅的女兒在張掖路一家店鋪花了120元給父親買了一件原價298元的打折毛衣。由于許師傅的體型略胖,毛衣經試穿后不合身。許師傅便拿著毛衣與商家協商換一件大碼產品。但店員表示沒有大碼的,建議許師傅換別的款式毛衣。由于沒有選中其他毛衣,許師傅希望將毛衣退掉。不料,店員稱該毛衣屬于打折商品,不能退貨。
采訪中許多消費者表示,商家在搞活動時往往宣稱“打折商品概不退換”,消費者把東西買回家后發現問題也只能忍氣吞聲,自認倒霉。
維權:調解不成可訴諸法律
當消費者遭遇類似難題后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此,工商部門及甘肅雪云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提出建議,依據相關規定,打折商品不屬于標明“處理品”或瑕疵狀況的商品,經營者應承擔包修、包退、包換的“三包”義務。當消費者遇到換退貨難的問題時,可向工商部門求助。如果無法協調處理,最好不要忍氣吞聲,而是及時訴諸法律,會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