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這些事情我不說,媒體不關注,買到過期食品最終受害的是消費者,希望大家都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顧客馮小姐
南方日報訊 (記者/陳芷伊)昨日17時30分,經過長達3個小時的第二次調解,在沃爾瑪買到過期食品的馮小姐終于在順德消委會的主持下,與順德沃爾瑪超市達成和解協議,雙方同意根據《食品安全法》對三種過期食品以一賠十,馮小姐最終拿到賠償金共計1130元。
第二次調解險告失敗
昨日14時30分,馮小姐訴沃爾瑪超市售賣過期食品的第二次調解正式開始,沃爾瑪超市順德東樂路分店的兩名副總經理到場。調解一開始就充滿火藥味。“事情過去至今有一個星期,你們一個電話也沒給我,也沒有跟我道歉,還要冤枉我這些食物是外帶的,我要拿回一個公道。”馮小姐說。
“當時去檢查,確定你買的商品與貨架上的版本不一樣,如果是我們的商品有問題,我們會處理。今天是解決問題,其它問題不是重要的問題。你提出意見,我們看看怎么做。”沃爾瑪超市順德東樂路分店副總經理王國華回復說。
馮小姐堅持索要以一賠十的賠償并道歉的處理結果,不過沃爾瑪方面只接受以一賠十的金額,但“不存在道歉的問題”,沃爾瑪另一位副總表示:“發生了什么情況大家心知肚明。”
在消委會的調解下,馮小姐同意不在道歉問題上重提,但沃爾瑪方面此時提出:“這個不是賠償,我們是在政府機關的調解下,給了政府機關的配合,給顧客一個滿意的交代。我們不是賠錢給你,我們是從客戶服務的角度考慮,從解決問題上考慮。”
正是由于雙方在“賠償”二字上持不同意見,談判幾度陷入僵局。沃爾瑪方面提出,以入賬的方面考慮,希望馮小姐可以寫明是“顧客服務費”1130元。但至于什么是顧客服務費,另一位副總解釋說,可以從服務的角度,也可以投訴的角度,但遭到馮小姐的強烈拒絕。
“我不是為了要你們的錢,這樣我覺得對我很不公平,我就是為了討個公道。”由于情緒激動,馮小姐二度掩面而泣,她數次提出不再接受調解,堅持要走法律途徑解決此事,第二次調解險告失敗。
消委會確認支付款項為“賠償金”
為此,調解此事的消委會大良分會吳志如副股長拿出《食品安全法》,翻到第96條規定并確認,按照法律確實是以一賠十的賠償:“如果不是他們的商品,他們為什么同意賠錢給顧客?”
順德消委會另一名負責人梁先生也介入此事參與調解。他表示將不偏袒任何一方,按照法律規定合法依規協調此事。最后,雙方同意由消委會方面寫出調解情況說明,確認馮小姐購買到價值113元過期食品并明確:“沃爾瑪支付賠償金1130元”至此,雙方才簽字認可和解此事,而沃爾瑪方面始終未對“賠償”一詞給予任何回應。
昨日17時30分,馮小姐終于拿到了1130元賠償金,該超市兩名負責人隨后清點并回收了24盒過期方便面及4袋辣椒粉,并表示歡迎馮小姐再去超市購物。
賠償結束后,吳志如給馮小姐留下了投訴電話:“我們正希望你常去監督,如果以后再發現這些情況,第一時間打電話給我,我馬上派人去查,如果屬實我們將對超市進行行政處罰,就不是賠償這么簡單了!”
馮小姐事后對本報連續數日的采訪報道表示感謝:“如果這些事情我不說,媒體不關注,買到過期食品最終受害的是消費者,希望大家都來監督,共同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