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網訊 “上崗前,公司承諾每月底薪600元,可干了倆月只給我發了300元。”25日,剛從山大畢業的董女士向記者反映魯能金穗期貨有限公司承諾底薪不兌現。
董女士告訴記者,今年7月,她剛從山東大學畢業。走出校門后不久,應聘到了魯能金穗期貨有限公司,“這是我大學畢業后的第一份工作,我很珍惜,當時公司承諾每月底薪600元,可工作了兩個月后,公司只發給我300元,便讓我走人。”
采訪中記者得知,魯能金穗期貨有限公司并沒有與董女士簽訂勞動合同,只是口頭協定了勞動報酬,現在公司以她兩個月沒業務為由,將其解雇。隨后,記者聯系到了魯能金穗期貨有限公司,一名自稱是經理的魏先生接受了采訪,他說:“有業務就有工資,沒業務就沒工資,這是我們公司的規定。”
董女士對于這個回答很不理解,“公司的這個規定是11月份剛出的,可我進公司的時候就約定了底薪600元啊?周圍沒有業務的同事也按600元的底薪發了工資。”
對此,齊魯律師事務所律師高強稱,魯能金穗期貨有限公司與員工董女士是口頭協定的民事行為,如果一方否認協定內容,另一方就很難舉證,最好簽訂書面合同。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在濟南,最低工資為760元/月,而魯能金穗期貨公司所說的底薪600元不符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同時,對于公司相關人士的“有業務就有工資,沒業務就沒工資”的說法,也是不正確的。遇到這種情況,當事人董女士可以追要原工資,也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請求,補齊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