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曾祥素)用假名辦理存款,9年后用真實身份證辦理取款遭銀行拒絕,為此,王先生將銀行告上法庭。北京市西城區法院近日審結了此案。
原告王先生訴稱,2000年3月,其在被告銀行以定期存單形式存入港幣7萬元,賬戶姓名梁音是自己存款時編的。2009年6月,其憑該存單向被告支取上述存款,被告以其無法提供梁音身份證件為由拒絕支付。
銀行辯稱,該存單屬于2年定期自動轉存,現存單未到期,如提前支取需提供戶主身份證件。因原告無法證明其與梁音的關系,故無法辦理取款手續。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所述屬實。2000年4月之后,銀行實行實名制存款。而2000年4月之前,原告用假名開設銀行賬戶,未違反相關政策規定。現原告持有存單原件,應認定原告對該存單內的存款享有所有權,故依法判決確認該存單內存款歸原告王某所有。《中國質量報》
曾祥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