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曾祥素)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以事故原因符合保險免責條款為由拒絕理賠。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終審認定,保險公司未盡說明義務,免責條款無效,應支付原告李某保險金6萬余元。
2007年11月11日,李某在華農保險公司投了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期間,李某之子駕駛投保車輛逆行與另一車相撞后側翻,造成4位乘車人死亡,5人受傷。投保車輛核定載客人數為5人,但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實際載客9人。經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某之子逆向行駛、機動車載人超過了核定人數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后,經公安交通警察隊調解,李某與死者家屬達成調解協議,李某繳納了賠償金9.5萬元。李某向華農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以李某之子違章搭乘為由拒賠。李某認為保險公司理由不充分,且在合同簽訂時,并未就免責條款明確說明,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在李某投保時,保險公司未就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給予口頭或者書面說明,僅在保險單上予以提示,按《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公司未盡說明義務,免責條款不生效。對于李某訴訟請求中合理的部分,應予支持。根據李某提供的有效證據,法院做出上述判決!吨袊|量報》
曾祥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