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的李女士買了肆維基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三江紫香園中的一套房,直到現在拿到房。房地產商以是“市政配套不到位”的原因來回應業主,并說用30袋水泥來抵違約金。
30袋水泥來抵違約金
業主李女士反映:“合同上寫的是2009年的12月31日交房,但直到現在還沒交房。如果按合同來說直至2010年7月15日,違約金應為6839元,而開發商卻說用30袋水泥來替代。他們是按(房子)的平米算的,90平以下的給20袋水泥,以上給30袋水泥。”
開發商:是市政配套沒到位,賠償先放一邊
維權網致電肆維房地產,負責人李主任表示:“咱們先把賠償放一邊,談談延期的源頭,我們該做的都已經做好了,現在是市政配套沒到位,所以才延期的。”
開發商:是不可抗拒性的原因,不是我們的責任
當編輯再次提出“用水泥做賠償”的疑問時,李主任稱:“是有用水泥抵違約金的事,但我們這是因為市政配套的原因,是不可抗拒性的原因,按合同來說不是我們的責任,沒有賠償。我們只能說會繼續向政府那邊爭取早日把自來水和煤氣管道弄好,這些原本不應該是開發商的事。”
業主:他們老拿政府說事,卻不給開延期原因證明
業主李女士表示:“他們總是拿政府說事,卻不給開延期原因證明,沒有證據說是因為政府的原因。我們業主去要,他們卻說等我告他們的時候才給看。”
維權觀點
市政配套不到位,不能作為延期的最佳解釋,作為開發商應該信守承諾,本網真誠期待肆維基業開發商盡快解決市政配套問題,早日交房。而且30袋水泥對于廣大業主而言并無實際用途,希望開放商能夠理解諸業主的心情,做實在賠償。
目前,開發商已答應會和相關業主聯系商談解決事情。本網將繼續追蹤報道這件事情。
維權法律提點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第八條的第5點中規定,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 ) 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李丹\文